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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南县卫生局2012年公开招聘公告
灌南县新区人民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是灌南县卫生系统下属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保障。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2012年需 招聘工作人员136名。现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文件精神,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如下:
一、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1、招聘条件:
(1)基本素质好,勤奋敬业,遵纪守法。
(2)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
(3)招录职位表中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同志可放宽至40周岁(1972年1月1日后出生)、护理类放宽至35周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副高以上职称可放宽至45周岁(1967年1月1日后出生)。
(5)身体健康。
2、招聘岗位及人数
详见附件1:《连云港市灌南县卫生局2012年公开招聘岗位表》
二、招聘方式
招聘按考核与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第一步为考核聘用:对报名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实行考核聘用,考核合格者经体检后,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相应减少其相关职位招考指标。
第二步为考试聘用:对报名中不符合考核聘用的人员实行考试聘用(经考核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可以参加相关职位考试)。
卫技人员和医疗辅助人员采取笔试的方式,护理人员采取笔试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
三、报名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奖励证书、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届毕业生)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并填写《报名表》(附件2)。凡是有工作单位者,需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2、报名时间及地点:2012年4月5日 -4月11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在灌南县卫生局人事科(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报名。
3、联 系 人:马在驰 陈 萍
联系电话:0518-83696933。
4、 报名费:收取笔试费100元/人,对按规定参加实践操作的考生收取操作费100元/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免收 报名费用。报名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 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扶贫工作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实行考试招聘的职位,凡报名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将相应减少招聘计划或不予开考,所报职位被取消的,征求本人意见可调剂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四、考试
1、笔试
笔试满分100分。
笔试范围:根据卫技人员、护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设备保养与维修人员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分别进行出卷考试。
笔试时间:2012年5月6日(星期日)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护理岗位人员,根据招聘人数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参加实践操作人员名单。
2、实践操作
(1)、实践操作时间:2012年5月12日(星期六)上午8:00开始;
(2)、实践操作及候考地点:灌南县卫生技术培训中心(灌南县中等教育职业学校院内);
(3)、有关要求:实践操作务必提前40分钟进入候考室,截至当天上午7:50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实践操作资格。
3、加分
护理类本科学历加20分、大专学历加10分
4、成绩公布时间及公布方式
公布时间: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公布地点:在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gnhrss.gov.cn/)和灌南县卫生局门户网站(http://www.gnwsj.org/)上公布。
五、体检
卫 技人员、医疗辅助人员(含信息管理、设备保养与维修),依据笔试成绩;护理人员依据笔试、实践操作、加分的总成绩,按实际招聘人数(扣减考核聘用人数 后)1:1确定体检人数。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对应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实行 一次性递补。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同时在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gnhrss.gov.cn/)和灌南县卫生局门户网站(http://www.gnwsj.org/)上公示。
七、举报投诉电话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电话:0518-83696933
八、聘用办法
新区人民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仍执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及见习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灌南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