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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卫技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46号)精神,市直部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名卫技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岗位需求
招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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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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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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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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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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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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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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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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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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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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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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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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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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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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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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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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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40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考试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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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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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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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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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护理、高级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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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考试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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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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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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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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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大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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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后出生),2年以上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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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急救医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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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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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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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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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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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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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40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后出生),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考试已通过),且有院前急救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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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担架员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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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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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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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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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护理、高级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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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后出生),有执业护士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考试已通过),且有院前急救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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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担架员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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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表要求的其他招聘条件。
三、招聘方法和程序
1、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1日~11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报名地点:
⑴市四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人事科(市开放大道124号),联系人:蔡琳、许梅,联系电话:0515-68668911。
⑵市急救中心:市急救医疗中心506办公室(市盐马路188号),联系人:周巍,联系电话:0515-88582123。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注意事项
每人只能选报1个单位的1个职位。报考者需携带以下原件和1份复印件: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②身份证,以及近期小2寸照片3张,③工作经历证明、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2013年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单。报名时由用人单位收取相关复印件和照片,应聘人员填写《2013年盐城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卫技人员报名登记表》。
本次公开招聘根据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笔试费100元/人次,报名时一并交用人单位,笔试准考证由用人单位通知领取。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含试用期)。如应聘人员出具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3、开考比例
招聘岗位的开考比例为不低于1:3,如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经市人社局、卫生局审定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不能降低的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四、考试
考试方式为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面试主要考核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应急处理事务的能力。
1、笔试:笔试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职位不高于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由市人社局、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和
面试成绩均须分别达到合格(60%分值)以上方可聘用。
面试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凡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影响资格复核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五、聘用
1、体检。根据笔试占50%、面试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并依总成绩按招聘职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和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分数相同时,面试成绩得分高者参加体检。体检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参照《国家招录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试行)》执行。
2、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如因自愿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公示。招聘结果在市人社局、市卫生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接受社会监督。
4、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人社部门审批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审批后不再进行递补。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
六、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纪律,秉公办事,阳光操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取消聘用资格,并对有关当事人给予严肃的处理。
本次招聘按《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第七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回避。
咨询电话:市卫生局0515—88336054;监督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5—8819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