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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12-12 15:38:11  来源:本站整理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招聘

    为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淮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高层次人才1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岗位及人数

    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岗位,1名。

    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研究生学历阶段所学专业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并取得相应学位。

    (三)身体健康,35周岁以下(19761220以后出生);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表》)。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程序和方法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报名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招聘条件中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4张,在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于20121220-21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到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502号,电话:83661213,联系人:蒋雪波)报名。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审,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填写《2012年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

    报名者于20121222日上午900-1130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办公室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报考人员均需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面试,面试采取专业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如报名人数超过10人的,则增加笔试环节,笔试科目为一门,总分100分,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及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60%比例计入总成绩。

    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如需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与考察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成绩(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考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或总成绩)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复审。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四)公示

    体检和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政府人事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应聘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解决。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聘用与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招聘工作岗位处分或给予其他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招聘纪律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责任自负。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咨询电话与监督电话: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517-80888057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3671213

    咨询电话:0517-83661213

    本简章由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表.doc >>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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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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