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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6-05 16:47:57  来源:本站整理

    灌云县妇幼保健所招聘

    为了更好地满足县城区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经上级部门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合同制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临床医生6人,妇幼保健人员2名,医学检验1人,医学影像1人。
    二、招聘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未受过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2.临床医生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有执业医师资质的中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与招聘专业一致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中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要求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与招聘专业一致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妇幼保健人员要求临床医学、护理、妇幼保健等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年龄不超过30周岁;
    3.所学专业符合岗位任职要求,身体健康。
    二、招聘程序及办法
    坚持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招考原则,整个招聘过程分为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七个阶段。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6月7日—6月14日(上午8:00—11: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县妇幼保健所办公室(电话:88981622)。
    3.报名时须交本人近期免冠同底2寸彩照3张、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未就业证明(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或报到证或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已经招聘至我县其他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制人员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可报考,在编人员及参加2013年灌云县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编人员考试进入体检名单的考生不得报考。
    5.保健所招聘领导小组负责对报名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参加笔试。对不符合简章规定招考条件的、未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不能提供有效证件以及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招聘资格。
    6.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为1:2,专业紧缺岗位如达不到开考比例,经县卫生局同意后可降至1:1.5。
    (二)笔试
    1.采取闭卷答题形式进行,实行百分制。笔试内容为妇幼保健专业、检验专业、医学影像专业和临床专业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或相关法律法规等。
    2.笔试时间:2013年6月16日上午8:30—10:30,考生于2013年6月15日(上午8:00—11:00,下午2:30—5:30)到县妇幼保健所办公室领取笔试准考证。
    3.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4.临床、检验和影像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可不参加笔试,其笔试成绩按报考人员的实际笔试成绩最高分直接进入面试;
    (三)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考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名单,不设合格线。面试比例未达到1:2的,所有笔试人员可直接进入面试,面试设合格线60分。
    2.面试时间:2013年6月16日下午13:00,地点:县妇幼保健所。
    3.成绩计算: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按照笔试、面试的综合得分计算出总成绩。
    按总成绩进行排序时,如出现总成绩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四)体检
    1.根据综合得分,按招考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2.体检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考核
    1.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妇幼保健所负责,县卫生局负责监督。考核内容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主动放弃录用资格而出现缺额时,按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对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妇幼保健所招聘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为拟聘用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附则
    ⒈本次公开招聘在县卫生局纪检监察、人事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⒉公开招聘在所招聘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章办事,严守纪律。
    ⒊本次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试用期满参照单位同类正式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本简章由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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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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