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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11-21 10:32:40  来源:本站整理

    淮安市清河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因工作需要,清河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闻中心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名,面向2008-2010年选聘到清河区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街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名。

    一、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符合各职位具体要求(见《淮安市清河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简介表》);

    3.年龄与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11月30日。

    二、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照3张及报名登记表(登陆www.qinghe.gov.cn下载),于2011年11月26日-12月4日(上午9:00-下午5:00)到淮安市清河区市民服务中心(江苏省淮安市北京北路100号,清河区政府对面)二楼大厅“人才市场”窗口报名。市外考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名(考生将报名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扫描件发送到haqhrs@126.com,以报名期间收到邮件为准,报名审核结果在24小时内以邮件方式反馈),并按规定时间携带上述报名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缴纳100元考试费(网上报名人员于现场确认时缴费,贫困人员凭相关证明可免缴考试费)。

    到报名点现场确认及领取准考证时间:2011年12月7日-9日(上午9:00-下午5:00)

    报考咨询电话:0517-83643122、83643779

    (二)笔试

    1.笔试开考比例为1:3,若符合条件报名人数不足招聘岗位人数3倍的,则按比例核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考生可改报其它符合条件的职位;

    2.笔试时间:2011年12月10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总分为100分);

    4.笔试加分:报考代码为07职位的考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个人获得市、区党委、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分、1分;获得市、区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分、0.5分;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每次加1分。笔试成绩与加分合计成绩为考生笔试总成绩。

    (三)面试

    1.代码为01-03的职位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计划招聘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2.其它职位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3.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从报考同职位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4.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与考察

    1.代码为01-03的职位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2.其它职位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3.体检、考察均参照招录公务员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体检、考察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前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代码为01-03的职位按面试成绩、其它职位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五)公示及聘用。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清河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后,无异议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三、待遇与管理

    被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入编手续,试用期为3个月(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相关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坚持秉公办事,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区纪检监察和组织人社部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

    区纪委、监察局:0517-83643822

    区委组织部:0517-83643708

    区人社局:0517-83643977

    五、本简章由淮安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

    淮安市清河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简介表 >>

    淮安市清河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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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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