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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4-27 16:52:19  来源:本站整理

    2011年苏州市市属医药卫生事业单位招聘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经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同意,苏州市部分市属医药卫生事业单位定于20115月 8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171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区生源,其中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生源,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的限制。

    (三)学历条件为本科及以下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中级及以下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及以下(19755月 8日后出生),且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须在苏州市区(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及以下(197058日后出生),且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须在苏州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不受户籍地的限制,年龄须在45周岁及以下(196558日后出生)。

    (四)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20107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1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五)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等),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六)附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158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0958日前,以此类推。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见附表)

    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158日(星期日)830——1230

    2、报名地点:苏州市人才市场(干将西路288号)

    (二)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交复印件)。本次招聘岗位均为B类岗位。

    2招聘单位资格初审。经招聘单位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领取《2011年苏州市市属医药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2份,将《登记表》中“报名者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后交招聘单位签字(盖章)。 

    3验证登记。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持《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分别到指定的“验证登记处”进行验证。验证合格的报名者当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并将《登记表》1份交登记处(另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另1份《登记表》返还招聘单位。

    (三)报名注意事项

    1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3张。

    2、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往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档案关系托管证明、“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应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3张。

    3、社会在职人员和持各类成人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手册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等)、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3张。

    4、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另须出示驻军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夫妻两地分居的,另须出示结婚证书和在苏州市市区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另须出示父母双方同在苏州市市区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5、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身份证、国(境)外学位证书、户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外,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6、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人另须出示其身份证。

    7、因本次招聘将统一组织笔试,因此每个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B类岗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

    8、报名者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报名。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名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9、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苏价费字[2007]204号、苏财综字[2007]44号)规定,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考生收取笔试费100/人。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或县(市)、区以上农村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等(复印件)减免考试费。

    五、笔试

    (一)笔试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内容  

    1、笔试时间为2011514日(星期六)上午,地点为苏州医药科技学校(吴中区宝带西路1108号),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考生于201151213:30— 51316:00到苏州市医学人才服务部(地址:书院巷20号)凭本人身份证和《交费收据》领取《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随身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2、笔试的形式和内容。笔试采取闭卷笔试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一张试卷)。笔试主要内容涉及时政常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法律常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

    (二)笔试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 B类岗位按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三)笔试成绩公示

    笔试成绩公示时间:2011520900— 5241700

    笔试成绩公示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szrsks.com)、苏州健康网(http://health.sz.js.cn)。

    六、面试

    面试通知发放。B类岗位面试通知由各单位负责发放,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的内容以考察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为主。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占招聘考试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招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面试成绩和招聘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各面试考点张榜公布,并随后在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中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聘实行一次性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八、考核和资格复查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核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替补。

    九、录取和聘用

    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人员的聘用手续和用工管理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新进人员聘用手续和用工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办[2004]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 6521009565212412

    十一、本《简章》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2-65226823

    附:2011年苏州市市属医药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人数及条件。

                                                 

                                                 

                                                   苏州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属医药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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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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