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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卫生系统2011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太仓市卫生系统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报考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刑事、党纪、政纪处分; 2、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8日以后出生); 4、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岗位条件为准。 二、招考岗位、职数 招考单位岗位、职数见附表1。 招聘岗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因招考人数不足所空缺的职数由卫生局从符合职位要求且服从分配志愿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统一调剂分配。 三、招考程序、办法 招考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报名地点:太仓市卫生局人事科(太仓市政府6号楼9楼6B0907室)。 报名时间:即日起-2011年3月28日(来源:扬州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0514gov.cn/)(工作日9:00-17:00) 凡本人自愿,并符合报考职位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招考,填写《太仓市卫生系统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附件2)。每个报名者限报两个志愿职位(填报两个不同招聘单位层次的岗位代码)和一个服从分配志愿职位(不用填报岗位代码)。 报名须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有户籍限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2011年应届毕业生出具 “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成绩单”,其他出具毕业证书,资格证书; (3)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1张; (4)反映报考人综合素质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报名者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均交验原件。 确因特殊情况,报名时提供上述原件有困难的,可暂用复印件替代,但原件必须在面试前提供,届时不能提供的,取消考试资格。 本人直接报名有困难的,可下载报名表填报,本人签名后邮局挂号邮寄报名,也可委托家长及亲友代为报名。邮寄或代报名的,报名人须资料齐全,代报名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报名截止后,经审核通过后由太仓市卫生局通知参加考试。报名者须对本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如实申报,在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2011年应届毕业生及第一志愿报考中心医院以下岗位的临床医学(本科)、医学影像学、妇产科学、麻醉学专业免收报名考试费,其他人员报名时统一预收报名考试费100元/人,现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的考生,可凭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减免。 (二)考试 考试包括理论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内容主要为招考岗位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报名后考生按市卫生局通知(太仓卫生信息网http://www.tcws.cn)的时间、地点领取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不设统一的合格分数线。 2、技能测试。笔试合格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拟招聘职数不大于3倍(护理不大于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技能测试人选。不设技能测试的专业按此1:2比例直接进入面试。技能测试合格成绩为60分。 3、面试。根据笔试成绩(30%) 技能测试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职数不大于2倍(护理不大于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分者优先。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三)确定拟录用名单 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综合成绩(笔试30%、技能30%、面试40%,不设技能测试的专业按笔试40%、面试6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职数1∶1的比例确定拟录用名单,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分者优先。市级单位未录满的招聘岗位,可从报考市级同类志愿岗位的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录用(仅限于太仓户籍生源)。乡镇中心医院和卫生院未录满的招聘岗位,可从报考中心医院及以上单位同类志愿岗位的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优先录用太仓籍生源毕业生,空余岗位再录用外地籍生源毕业生。 (四)体检、考核、公示 以上拟录用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复审考核。体检和复审考核合格后,拟录取人员在太仓卫生信息网(http://www.tcws.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因体检、考核、公示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按上述办法递补录用。 (五)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公示合格后的人员,报人事部门核准。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正式报到后,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自谋职业。 四、纪律和监督: 招聘工作须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接受市纪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社会监督(监督电话:市纪委0512-5352153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2-53534846) 五、本简章由太仓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太仓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