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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启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启人发[2005]3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任何纪律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2.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大专及其以下学历人员限启东户籍或启东生源。
4.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其他条件(详见岗位简介表)。
三、考试和聘用办法
1.选聘采用考试的办法进行。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分别实行百分制。笔试科目详见岗位简介表。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分别按招聘人数1:3确定 面试对象,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面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权重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 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进行体检。末位出现同分,取面试高分者。
2.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1:1的比例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者不 予聘用,出现缺额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公示结束后放弃 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3.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订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在10天内与原单位协商终止合同或解除聘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4.被聘用人员必须在公示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如系2010年高校毕业生,应凭本简章规定的相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最迟于 2010年8月3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5.被聘用人员为事业性质,与聘用单位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由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未就业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 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0年5月11日至12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工人文化宫八楼)。
3.现场报名。2010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户籍证明和应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证件等材料;大专及其以下学历人员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本人户籍或生源地证明。以上所有 证件和材料须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的需随带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4.报名人员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招聘报名登记表》,并交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及报名费,办理报名手 续。如个人填报信息和提供的证件材料失误、失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5.每人限报一个单位一个岗位。每个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之比大于等于1:3方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则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人数。
6.根据南通市物价局、财政局“通价费 [2008]52号”《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向考生收取笔试费100元/人次,对按规定参加面试的考生收取面试费 100元/人次。体检费按实收取。
五、组织与监督
考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考生不得伪造证件,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 用资格。
本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