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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05-02 16:31:21  来源:本站整理

    2010年贵州省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充实基层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0年我省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简称四大类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及人民警察学员。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特制定《贵州省2010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一、贵州省2010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办法

    (一)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录取)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考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省直、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黔南、黔东南、黔西南、毕节、铜仁10个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考区设在贵阳,市(州、地)职位的考区统一设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安排全省考试考务工作,并负责命题、制卷、阅卷,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考试考务工作。

    (三)招考计划及职位

    四大类机关共计划招考人民警察2095名,其中,法院机关81名、检察院机关49名,公安机关1224名(含森林公安66名、人民警察学员340名),司法机关741名。

    招考职位分A、B、C三类。A类为综合管理类职位,B类为执法执勤类职位;C类为计算机、会计、外语等专业技术职位。具体招考职位详见《贵州省2010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职位一览表》(见附件1)。

    (四)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1、招考对象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①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②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2010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③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

    ④定向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职位;

    ⑤本省生源、贵州省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只能报生源地所在市(州、地)辖区内职位。

    (2)人民警察学员

    ①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②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2010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③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

    ④定向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职位。

    2、报考条件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③报考年龄要求:

    A、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1992年5月5日及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5年5月5日及以后出生);

    B、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员、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部队服役后返校学习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报考我省5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安机关的人员(重点县名单见附件7),放宽到28周岁(1982年5月5日及以后出生);

    C、获得职位所需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报考C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具体见职位招考条件。

    ④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及以上;C类职位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可放宽到4.6以上(或双侧单眼矫正视力均4.9以上,400度以内),男性身高可放宽到165CM。(具体职位有要求的以职位表上要求为准)除身高和视力等条件外,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4号)、《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⑤公安类专业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A、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

    B、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的贵州生源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和外省籍2010届本科及以上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均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是指公安部所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部所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⑥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系指在企、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下机关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团以下单位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到2010年5月5日。

    (2)人民警察学员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③报考年龄要求: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1992年5月5日及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5年5月5日及以后出生);

    ④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及以上,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4号)、《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⑤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3、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①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②2008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③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5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④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⑤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⑥曾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⑦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⑧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⑨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⑩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职位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不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五)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1、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省直及市(州、地)均不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5月5日8:00至5月11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3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填写《贵州省2010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3)。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和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的,视同报考人员本人报名。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提交的证件在笔试和面试时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录用等环节的,责任自负,凡严重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全省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供报名人员参考。

    2、网上资格初审

    ⑴资格初审在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组织下,由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各招考单位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必须在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考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符合网上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考单位须下载并打印留存报考人员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招考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给予改报;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招考单位资格初审时间为2010年5月5日8:00至5月13日24:00。

    ⑵资格初审结果查询。报考人员可于2010年5月5日8:00至5月13日24: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报名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

    ⑶报名确认及交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0年5月5日8:00至5月14日24: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考务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交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确认并交费后,报名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职位招考计划减少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由本人申请经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商改报单位同意后,由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招录博士学位人员的职位,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不得小于2:1,小于2:1比例的职位招考计划取消。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的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特困生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报名表。报考省直单位的特困生,于2010年5月14日17:00前到位于贵阳市毓秀路18号的省人才市场13层省人社厅考试院考务二部(1303号房间)办理相关减免确认手续;报考各市(州、地)及县级单位的特困生,于5月14日17:00前到当地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院)办理相关减免确认手续。

    ⑷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0年6月4日8:00至6月11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3、加分政策及确认

    ⑴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报考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人民警察学员职位考生在笔试成绩总分中(折算前)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②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现仍在县及县以下的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符合报考条件的选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③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至2010年5月5日在贵州服务期满、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并在县及县以下单位服务满一年以上,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④“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至2010年5月5日在乡镇、村(社区)连续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服务期两年以上考生每增加一年乡镇、村(社区)服务期再在笔试总成绩中累加1分,加分不超过8分;

    ⑤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族乡镇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⑵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在网上打印统一格式的《贵州省2010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加分申请表》(见附件4),如实填写并在报名结束后进行加分审查,时间地点详见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通知。

    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考生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需提供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②选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书面证明,证明须注明毕业学校、选调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工作单位和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情况;

    ③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和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及年限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

    ④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

    “加分申请表”经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六)笔试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职位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并按类别实行分类考试。具体分类、科目和分值如下:

    A类(综合管理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申论》(150分);

    B类(执法执勤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C类(专业技术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专业知识》(150分)。

    笔试时间为2010年6月13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申论》。

    2、人民警察学员

    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笔试按B类执行。笔试考试科目及分值如下: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

    《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笔试时间:2010年6月13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3、合格线的划定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总分为300分,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招考办分类划定最低面试合格线。

    (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参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考职位计划数1∶3比例以内(含1∶3)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职位笔试总成绩无考生达到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该职位取消。

    招考单位根据省公务员招考办公示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低于招考计划数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进入拟面试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面试、体能测试和总成绩

    1、面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十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各市(州、地)面试考区设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城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递补。

    招考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2、体能测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考试考务工作,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考试考务工作。全省设10个体能测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体能测试考区设在贵阳;市(州、地)体能测试考区设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试考生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回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见附件9)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当次进行,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需要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考生提出异议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未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3、总成绩

    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试成绩占40%,按百分制折算后体能测试成绩占1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下一环节对象。

    (九)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及相关体检规定执行。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考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完成了体能测试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或取消该职位。

    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十)考察和政审

    政审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政审对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审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市(州、地)两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和政审对象系2008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5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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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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