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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事业单位2016年招聘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苏办发〔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我委所属3家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卫技专业人才28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户籍不限;
2.年龄须在35周岁及以下(1980年1月22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22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3.受过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记过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招聘专业及联系方式
专业需求及条件详见附表。
符合条件并有意向者可与相关单位联系,联系方式为:
苏州市立医院本部联系人:曹老师,联系电话:0512-62362511,电子邮箱:rsk2013s@163.com。
苏州市立医院东区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0512-62364512,电子邮箱:szslyy0512@126.com。
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联系人:汤老师,联系电话:0512-65293697,电子邮箱:2823145302@qq.com。
三、招录程序
1.报名。采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从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
(1)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注:空白协议书)以及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专业方向证明、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
(2)社会在职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方向证明、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可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清单代为证明。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往届毕业生按社会在职人员办理。
(3)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外,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报名人员应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2.面试。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原则上不组织笔试,直接进行面试。用人单位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报主管部门复审,经人社局同意,在苏州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示三天后,组织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以考察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为主。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各面试考点张榜公布,并随后在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3.体检。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实行一次性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4. 考核和资格复审。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核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如要递补,由招聘单位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替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5. 录取和聘用。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公示。试用期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录用。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由招聘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的相关手续。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人员的聘用手续和用工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6.纪律与监督。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 0512—65212412。
7.本《简章》由苏州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2-65226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