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招聘
- ·下一篇文章:江苏省赣榆中等专业学校公开招聘
连云港市新浦区卫生系统2013年招聘
为进一步充实我区卫生系统人才队伍,选拔优秀人才,按照《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连委办发〔2012〕7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新浦区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0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事业单位福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连云港市新浦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6月1日以后出生);
4.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专科及以上学历;
5.具体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等条件,详见《岗位表》。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应届毕业生)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本人近期同底免冠2寸彩照3张。
请报考人员到公告发布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新浦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
2.报名时间及地点:2013年6月17日-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在新浦区卫生局办公室(新浦区民主中路177号,区政府后楼5楼509室);
3.报名费:收取笔试费100元/人,对进入面试的考生收取面试费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免收考试报名费。报名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扶贫工作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4.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达不到1:3的,核减招聘岗位数,直至不予开考。
5.联系人:董月红联系电话:0518-85460208
四、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
1.笔试
采取闭卷答题的形式,笔试满分100分。笔试范围为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关的知识,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笔试时间:2013年6月22日(星期六)。考生凭身份证于6月21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到新浦区卫生局办公室领取笔试准考证。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根据各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名单。
2.面试
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为百分制。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当场通知考生。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除提供报名时所需的各类证明材料原件外,还须提供本人户籍证明;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对不符合招聘公告规定的岗位条件、未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4.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面试成绩、总成绩及排名,分别在笔试、资格复审、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新浦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npu.gov.cn/)上公布,考生可凭准考证号查询。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进入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区卫生局及用人单位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形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将在新浦区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纪委、区人社局、区卫生局提出。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等有关手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个人自行择业。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仍实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见习期一年。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新浦区卫生局、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为严肃考风考纪,杜绝不正之风,本次招聘全过程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设立考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考务咨询电话:区卫生局0518-85460208
监督举报电话:区纪委0518-85475332
区人社局0518-85605580
新浦区卫生局
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