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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4-18 16:26:52  来源:本站整理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公开招聘

    为进一步深化后勤服务改革,确保补充工勤人员的基本素质,经研究决定,2013年我委下属的常州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常州市林业工作站将分别公开招聘1名社会化管理工勤人员(小客车司机)。根据市招录社会化管理工勤人员实施办法,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3、身体健康,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知识和技能。
    (二)招聘岗位条件
    具有常武地区户籍,高中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B1以上驾照、职业资格4级/中级技能证书,并有五年以上驾龄,熟练掌握驾驶技术,无行政、刑事处分记录。
    二、招聘程序和方法
    根据“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本次招聘工作采取考试和考核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报名和实践操作由市农委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由市人社局相关处室组织实施。
    (一)招聘岗位查询
    2013年我委具体招聘岗位信息、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从4月18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以下简称上述网站):
    1、常州考试网(www.czks.cn
    2、常州市农业委员会(www.czagri.gov.cn
    (二)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间:2013年4月22日9:00至4月27日17:00。
    报名地点:常州市农委组织人事处(常州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428室)
    联系电话:85682225。
    (三)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应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带全相关材料(包括户口薄和身份证、毕业证书、技能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审核中凡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三、考试、考核办法
    (一)笔试和实践操作考试
    1、考试时间和内容:2013年5月10日左右进行笔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笔试主要考核交通法规、应知应会知识,实践技能操作考核驾驶技能。
    2、考试方法: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考试方式,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超过10人时,先进行笔试,取笔试成绩前10名进入实践操作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不足10人时,全部进行笔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试。
    2、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
    按笔试和实践操作技能考试两项成绩积分从高到低排列,选前6名进入面试。面试由市人社部门和委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5人的面试小组,与应聘者进行面对面的交谈,考察岗位适应性。面试地点、时间另定。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成绩占20%,实践操作考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0%。
    (四)体检与考察
    以所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参照公务员招录的体检标准执行。若有不合格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替补。对体检合格者进行综合考察,重点考察德才表现。如发现有不宜聘用的情形,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替补进行体检、考察。
    对体检和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在市农委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10日内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四、聘用管理与待遇
    1、录用人员首次签订2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
    被录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2、参照“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工资指导线”核定工资,经考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本人。
    3、录用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交纳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聘合同:
    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胜任工作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
    五、管理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监督举报电话:0519-85681923、0519-85682223。
    六、本简章由常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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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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