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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09-05 16:01:43  来源:本站整理

    大丰市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招聘

        大丰市环境保护局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分局、大丰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大丰市环境监测站隶属于大丰市环境保护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本次招聘大丰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4名、大丰市环境保护局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2名、大丰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1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热爱环境保护事业。

    3、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4、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后出生)。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关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

    6、具体专业要求:

    招聘主管部门
    招聘单位
    经费来源
    学历
    专业
    人数
    大丰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全额拨款
    本科及以上
    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
    1
    全额拨款
    本科及以上
    环境监察、环境工程、环境污染与治理
    3
    大丰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保局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分局
    全额拨款
    本科及以上
    环境工程、环境污染与治理、环境监察
    1
    全额拨款
    本科及以上
    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精细化工
    1
    大丰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监测站
    全额拨款
    本科及以上
    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化工
    1
     

     

    三、招聘程序

    整个招录工作分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六个程序。

    (一)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由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丰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

    1、报名时间:2012年9月12日--2012年9月14日。

    2、报名地点:大丰市人才市场(原市人事局二楼)

    3、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底版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在职人员报名时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须携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资格审查:报名者持上述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点报名。经资格审查后,如实填写《大丰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报考者如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的,经查实后取消报考者的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5、招聘职位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数要达到1:3方可开考,如达不到比例,则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

    6、考试费:100元/人。

    (二)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1、笔试:

    1)笔试课目:公共基础知识(30%)、专业知识(70%)。

    2)笔试卷面成绩为100分,按笔试分数从高往低依次录取。

    3)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按照招聘职位及名额,在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可一并进入面试)。

    (三)体检

    体检工作由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丰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人员的确定,按照招聘职位及名额,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等额进行考察。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依次递补。

    (五)公示

    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在大丰市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六)聘用

    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报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单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考工作,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对违反规定录取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联系方式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15-83929210。

    大丰市环境保护局联系电话:0515-83513342。

    六、本公告由市人社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Tags: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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