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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9-16 14:57:07  来源:本站整理

    宿迁市2011年第二批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根据《宿迁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及时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单位、职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27个,计划招聘83人。各单位招聘职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见《宿迁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简介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招聘对象

    面向社会招聘,不含普通高等院校在读学生。

    三、报考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9月21日至1993年9月27日期间出生)。《职位表》中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为1970年9月21日至1993年9月27日期间出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为1965年9月21日至1993年9月27日期间出生),按其要求确定;

    6、具备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按照公布招聘事项、网络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技能测试、报名资格复审与面试、体检、考核、公示与聘用审批等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事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迁人事考试网、宿迁人才网等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含招聘简章、职位表、体检标准、专业参考目录、政审考核标准等)。

    (二)网络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资格初审方式

    报名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试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1年9月21日09∶00-9月27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11年9月21日09∶00-9月28日16∶00;

    缴费时间:     2011年9月21日09∶00-9月29日16∶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报名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考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进行缴费,考生须使用银联卡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笔试费用标准为100元/人。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宿迁人事考试网http://www.sqrsks.com/

    2、报名与资格初审注意事项

    1)报名所需信息(包括报名流程、技术要求、电子照片处理要求、网上银行缴费办法等)均在宿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2)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3)招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4)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5)报名结束后,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它职位,补报名时间:9月30日13∶00—16∶00。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在网上缴费确认,于2011年10月24日-25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准考证、身份证、户口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或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事考试中心(世纪大道11号市人才市场1楼大厅),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7)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3、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打印网址:宿迁人事考试网www.sqrsks.com

    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1年10月12日—21日。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宿迁市人事考试中心(0527-84353301)联系。

    (三)笔试

    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的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有笔试加试专业要求的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笔试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和考试内容见《职位表》。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1年10月22日8:30—10:10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2011年10月22日 10:40—12:2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四)专业技能测试

    对需要进行专业技能测试的职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其报考职位招聘计划数1:6的比例进入专业技能测试,没有达到1:6比例的按实际进入人数组织技能测试,测试内容见《职位表》,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测试费用按实收取,技能测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五)报名资格复审与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对于报考有专业技能测试职位的考生,按笔试成绩占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其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

    面 试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考单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材料。届时,参考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及职位所需的其他材料(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专业工作经历的还须提供能证明专业性质的相关材料;要求限本市户口的须提供 户口簿,户口落户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要求具有各种证件和学位的须提供各种证件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委培生、定向生、联办生还须提供委培或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查,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有效证件原件的、网上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 递补面试人员。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需缴纳面试费100元/人。

    面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对于报考具有专业技能测试职位的考生,按笔试成绩占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

    (六)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也相同的,按《专业科目》笔试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仍相同的,另行组织考试确定)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并在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在本职位面试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体检人员中的在职人员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八)公示与聘用审批

    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3日内,由招聘单位填写《宿迁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在考核、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因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取消考核、聘用资格或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聘用资格而出现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结束后,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不再进行递补。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简章由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27—84359273(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27—84353301(宿迁市人事考试中心)

    监督电话:0527—84359865(宿迁市纪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组)

    附:

     1、 《宿迁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简介表》

      专业参考目录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考察政审标准

    Tags: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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