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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7-15 12:58:41  来源:本站整理

    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公开招考交通警察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交通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交通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充实基层道路交通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1年贵州省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870名。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特制定《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一、组织领导

    本次招考工作在贵州省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组建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考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贵阳、遵义、安顺、六盘水、黔南、黔东南、黔西南、毕节、铜仁9个考区。按照考务工作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地)辖区的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统一安排全省笔试和面试的命题、制卷(阅卷),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考试考务工作。

    四、招考计划及职位

    全省共计划招考人民交通警察870名。其中,贵阳市57名,遵义市192名,安顺市48名,六盘水市64名,黔南州135名,黔东南州141名,黔西南州92名,毕节地区76名,铜仁地区65名。具体招考职位详见《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职位表》(见附件1)。

    五、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全日制高校本科2011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定向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辖区内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7月1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7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9年1月1日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7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3)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六、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报名

    时间:2011年7月18日9:00至7月22日18:00。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各市(州、地)均不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填写《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件2)。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和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的,视同报考人员本人报名。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提交的证件在笔试和面试时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录用等环节的,责任自负。凡严重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考人数比例最高的前10个职位和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供报名人员参考。

    (二)网上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在省、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组织下,由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各招考单位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必须在提交报名表后24小 时内审核完毕。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考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考单位须下载并打印留存报考人员 报名信息,供少数民族加分、现场资格复审和考察政审时使用。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招考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给予改报;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各招考单位资格初审时间为2011年7月18日9:00至7月23日18:00。

    2、资格初审结果查询。报考人员可于2011年7月18日9:00至7月23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报名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

    3、截止2011年7月22日18:00,已提交报名申请但又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相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视为报名失败,敬请广大考生注意。各招考单位的网上资格初审联系电话见《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附件3)。

    4、报名确认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1年7月18日9:00至7月24日18: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考务费,并打印《报名表》备用。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确认并缴费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考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职位招考计划减少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考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有关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招考单位同意后,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改报职位的时间为2011年7月29日至7月31日;放弃改报职位的,按规定退还报名费。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有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特困生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报名表》。各市(州、地)辖区职位的特困生,于7月24日17:00前到本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院)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5、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1年8月15日9:00至8月18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后,进入各考区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加分

    时间:2011年8月3日至8月5日(工作时间)。

    1、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族乡(镇)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按百分制折算前)。

    2、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在网上打印统一格式的《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加分申请表》(以下简称《加分申请表》,附件4),如实填写并在报名结束后进行加分审查,时间地点详见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通知。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加分申请表》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的同时,须提交《报名表》和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加分申请表》经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七、笔试及面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1年8月20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8月20日下午14:00—16:30《申论》。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完成笔试科目或完成笔试科目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结束后,由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确定“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是指考生笔试总成绩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数线)。

    八、现场资格复审

    时间:2011年9月17日至9月20日(8:30—17:30)。

    递补人员复审时间:2011年9月21日至9月22日(8:30—17:30)。

    地点由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自行确定。

    现场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笔试结束后采取现场方式进行。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确定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各 市(州、地)辖区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本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确定并公示。各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现场进行资格复审,经现场资格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现场资 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现场资格复审,通过现场资格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无考生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毕业证书(2011年普通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九、面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时间:2011年10月中旬。

    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职位招考计划数与通过现场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当日本考场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十、体能测评

    时间:2011年10月中旬。

    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体能测评工作,体能测评考区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附件5)执行。

    十一、体检

    时间:2011年10月下旬。

    体检必须在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考生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或取消该职位。

    体检中,对《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列的不进行复查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查,同时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十二、考察政审

    时间:2011年11月上旬。

    考察政审工作由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组织,招考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由招考单位报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政审对象系2009年1月1日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7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11、截止考察政审时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十三、公示、录用审批

    1、公示

    时间:2011年11月中旬。

    经资格初审、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该考生的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2、录用审批

    时间:2011年11月下旬。

    市(州、地)及所属单位录用的人民警察,由市(州、地)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特区)公安局(分局)录用的人民警察,报市(州、地)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安厅复核,经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报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的人民交通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民交通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此次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

                  0851-6826549 省公务员局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咨询电话见附件6。

    监督电话:

                  0851-583724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考过程中,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媒体及网站公布的招考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属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考生查询《招考简章》请登陆“贵州人事人才网”(www.gzrs.gov.cn)和“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服务网”(www.gzga.gov.cn),查询报名信息请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

    附件:

    1、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职位表

    Tags: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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