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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淮安市淮阴区教育系统招聘教师简章
为适应淮阴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改善教育系统人才队伍结构,根据淮阴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淮人发[2005]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区教育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本次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见附表)
二、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事业心、责任心较强;
2、报考人员须为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类高校毕业生。在岗的区内聘用教师、合同合格民师等人员年龄、学历不限;
3、除报考职业教育岗位外,其他岗位必须具有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4、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和职业教育岗位必须是本专业,其它岗位不限专业;
5、研究生报考,研究生段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一致。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须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报名费100元。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不得兼报。区教育局根据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盖章后,交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复核,通过资格审查的,于2010年8月5日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领取准考证。
报名时间:2010年7月26日——2010年7月31日(来源:扬州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0514gov.cn/)
报名地点:淮阴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北京北路514号原区劳动局院内)
咨询电话:淮阴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0517-87057972教育局:0517-84936311
(二)开考比例
岗位报名人数不足2人的不开考,考生可重新填报志愿;计划招聘人数2人(含2人)以上的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不足2:1的,按实际报名人数核减岗位招聘人数(报考英语岗位的,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不足1.5:1的,按实际报名人数核减岗位招聘人数)。
硕士研究生和职业教育岗位报考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考试
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面试,均为百分制。笔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面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教育局共同组织。
1、报考A类的,先进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根据公共基础知识成绩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达1:3比例的可直接进入面试。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格的(面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根据总成绩按专业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的优先。
2、报考B类的,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占40%、专业知识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按专业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专业知识考试成绩高的优先,其次学生干部优先,再次三好学生优先。
3、报考C类的,先进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根据公共基础知识成绩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达1:3比例的可直接进入面试。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成绩。其中具有“双证”(教师资格证和职业技能证)资格的考生另加3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考生另加5分。考试成绩和附加分合成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格的(面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根据总成绩按专业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的优先。
(四)体检与考核
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核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体检、考核由区教育局组织,时间由区教育局另行通知。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淮阴区人事人才网(http://www.jshyrsrc.com)公示7天。
体检和考核不合格而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五)聘用及有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组织安排,取消聘用资格。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淮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编等相关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由个人自主择业。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对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的人员责任自负。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淮阴区监察局:0517-84997708;淮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4931407
五、本简章由淮安市淮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淮阴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