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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05-11 14:11:32  来源:本站整理

    2010年张家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实现人才强市的战略目标,进一步优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拓宽干部人才来源渠道,夯实干部人才工作基础,为全面建设“协调张家港”、争创全省“第二个率先”示范区提供充足的后备力量,经研究决定,张家港市事业单位拟面向全国公开招聘“985”高校优秀毕业生35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

    1.全国“985”高校2010届优秀学生干部。

    2.张家港生源的2010届“985”高校毕业生。

    3.具有张家港户籍的“985”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专业类别和人数(表格附后)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刑事、党纪、政纪、校纪处分;

    3.具有全日制“985”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4.服从组织分配;

    5.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邮寄报名、电子邮件报名和高校推荐报名等方式进行,其中邮寄报名、电子邮件报名和高校推荐报名必须通过电话进行确认。联系电话:0512-58173350,58693258。

    1.现场报名

    时间:2010年5月20日、21日,9:00?15:30

    地点:市人才市场(杨舍镇人民东路65号)。

    2.邮寄报名

    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2010年5月21日

    邮寄地址: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市政府大院内),邮编:215600

    3.电子邮件报名

    截止日期(以发出邮件日期为准):2010年5月21日

    E-mail:zjg985zk@126.com

    4.高校推荐报名

    截止日期:2010年5月21日

    (二)报名时须提供材料:

    1.填写《2010年张家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985”高校优秀毕业生报名登记表》一份(高校推荐报名的需同时附高校推荐意见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在校期间的全部课程成绩、学生证)以及优秀学生干部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3.本人近期1寸证件彩照2张。

    以上材料,现场报名的考生均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邮寄报名的考生需提供材料复印件,电子邮件报名的考生需提供材料扫描件,统一在面试前交验原件。

    五、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按专业大类分组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招聘条件、用人单位需求以及高校推荐意见对报考者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直接进入面试。面试设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面试时间初定在2010年5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往返路费实报实销,食宿统一安排。

    六、体检、考核、公示

    根据面试成绩按同一专业类别拟招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合格者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招聘职位要求,统一组织实施考核(政审)。考核合格后在张家港市人事公众信息网(http://www.zjgrs.gov.cn/)公示7天,因体检、考核、公示不合格或录用过程中出现缺额的,在报考同一专业类别(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七、录用及管理

    经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合格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发《录用通知书》。录用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录用通知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新录用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其中本科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为张家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后备干部列入市青年预备队人才库强化跟踪培养。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自谋职业。

    政策咨询电话:0512-58173350,58693258。

    本简章由中共张家港市委组织部、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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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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