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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招聘劳务派遣制法官助手公告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制法官助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岗位及用工方式
1. 计划招录劳务派遣制法官助手4人。
2. 所录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南通金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
二、 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出生时间:1988年1月1日以后;户籍所在地:南通各县(市)区。
4、第一学历是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法律类专业(大类)本科;并具有相应的学位。
5、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道德条件、身体条件、工作能力。
三、 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直系亲属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 薪酬待遇
经录用后,所聘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书》,人年均工资(含“五险一金”)总额10万元以内。
五、 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12月21日-12月2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2.报名地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富南路31号)政治部(办公楼七楼东首)。
3、报名材料:①报名表(电脑打印、手工签字)、本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照2张、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简历、自荐材料、现单位或居住社区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个人健康情况申报暨承诺书、出行防疫情况登记表;
②荣誉证书、曾获取过的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
其中①类材料为必须提交材料、②类材料为可以提交材料,报名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予以退还,复印件不退。
本人现场报名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受委托者除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的报名材料外,还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 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适岗评价和面试,分别占总分的40%、30%、30%。考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主要考察考生基础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思想素质、法学知识水平等,不指定参考用书,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适岗评价通过应聘者提交的报名材料,从应聘者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工作成果和专业能力等方面,对岗位的胜任度及匹配度等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笔试、适岗评价分值,确定不超过12名面试人员。面试前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有单位的面试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由相关单位组成小组进行面试。
七、体检、考察(政审)
根据岗位计划,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确定体检及考察(政审)人员。体检和考察(政审)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方面的标准进行。
如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八、公示、录用
1、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届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拟录用人员原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本人按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的,概由本人负责处理。
九、疫情防控要求
1、应聘人员报名时应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实名申领“苏康码”,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实名申领“防疫行程卡”,报名时需提交当天本人的“苏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彩色打印纸制件,“苏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均为“绿码”的考生方可报名。报名后应持续关注“苏康码”和“防疫行程卡”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苏康码”、“防疫行程卡”如转为“红码”或“黄码”的应聘人员应立即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告。
2、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考试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国(境)外旅居史以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还应提供本人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明者,将失去报名资格,不能参加考试。
3、应聘人员报名后,应及时了解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新增病例动态变化,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4、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5、应聘人员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本公告,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0513-85986213
本公告解释权归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