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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机关2015年招录人民警察的通知
自贡、攀枝花、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南充、广安、达州、雅安市和阿坝、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公务员局: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经研究并报省领导同意,现就2015年统一招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考计划和职位设置
(一)招考计划
根据市(州)申报,同意自贡等13个市(州)在单位空缺编制内招录人民警察633名。请在计划数内确定具体招录职位:
自贡35名、攀枝花25名、德阳3名、绵阳7名、广元24名、遂宁12名、内江12名、南充34名、广安15名、达州24名、雅安19名、阿坝州245名、甘孜州178名。
(二)职位设置
1.此次招警设三类职位:一是综合管理职位;二是执法勤务职位;三是专业技术职位,主要包括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
2.女性名额可控制在10%至15%。
3.“5.12”汶川地震、“4.20芦山地震”重灾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及按川人社发〔2015〕28号文件实施招录的县单设职位,其余职位以市(州)为单位设置。
二、招考对象、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和范围
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考。其中,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除三州和艰苦边远地区限定考生范围的职位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面向全国,大专学历人员限本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
(二)报考条件
1.学历和专业。综合管理职位招收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原则上不限专业。确属工作急需的,也可拿出部分名额单设职位招收法律、中文等专业人员。执法勤务职位招收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专业技术职位原则上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条件,部分特警职位学历可放宽到中专(高中)。
2.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报考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年龄计算截至网络报名第一日。
3.身体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4.其他条件。考生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属于《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不能报考。
三、考试科目及分值计算
考试分为笔试、心理素质测试、面试和体能测评。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
特警职位加试专业测试的,笔试和专业测试成绩各占总成绩40%、3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
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实行合格制。
(一)笔试科目及分值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分别占总成绩的35%、35%。特警职位加试专业测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占总成绩的20%。
(二)加分项目
1.报考阿坝、甘孜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2.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3.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4.“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上述抗震救灾表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考生折合后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加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11月2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交各市(州)公安局初审,各市(州)公安局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将符合加分条件人员的加分情况清单报送各市(州)人社局。
四、组织实施
招考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专业测试、资格复审和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市(州)人社局实施。
(一)发布公告
各市(州)公告于2015年10月14日前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审查由各市(州)公安局负责,在报考者报名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经资格初审合格并缴费成功的报考者均可参加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试。
网络报名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至26日8:00。资格初审时间为10月16日至26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为10月16日至28日8:00。报名网址http://www.scpta.gov.cn。
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具备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且符合其他报考条件的,即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面向英烈子女招录职位的不执行笔试加分政策。
各市(州)公安局摸清本地英烈子女的数量,在招录计划数中扣除英烈子女招录名额。英烈子女由民警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或原所在公安机关)负责联系通知,并组织报名等相关考录工作,合格者由市(州)公安机关分配工作单位后报市(州)人社局审批录用。报名时须出具民警的荣誉、烈士、牺牲、伤残等证书证明,报考者本人的荣誉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等材料,以及双方的关系证明。市(州)公安局资格审查合格并报市(州)人社局审核同意后,于10月16日前将报考人员花名册及《报考信息表》报省公安厅政治部。
(三)职位调整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计划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名情况相应缩减或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并公告。被取消录用计划的职位,由四川人事考试网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该市(州)公安机关其他职位。职位调整时间为10月30日至11月6日。
(四)笔试、专业测试
笔试定于2015年11月28日进行。特警专业测试的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11月29日至30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于2016年1月中旬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2月上旬由各用人单位公布。
(五)心理素质测试
心理素质测试于2015年11月28日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测试结果与笔试成绩同时公布。心理素质测试未达合格标准的,不进入下一考录程序。
(六)资格复审及面试
各市(州)人社局、公安局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特警含专业测试)总成绩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资格复审,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并于2016年2月20日前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比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参加笔试(特警含专业测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者全部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各市(州)公安局于2016年2月26日前组织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应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特警含专业测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递补工作须于面试2天前截止,并通知到递补人员本人。
面试暂定为2016年3月5至8日间进行。面试由各市(州)人社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地点设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为保证面试公平、公正进行,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分组及顺序,评委抽签决定面试分组。
(七)体能测评
参加了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市(州)人社局、公安局、公务员局(办)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规定,在面试后3日内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应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年龄按体能测评的当日计算。
(八)体检
面试和体能测评结束后,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折合后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录用名额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人选,是否差额由各市(州)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特警专业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
对实际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市(州)或相邻市(州)达到比例的职位拟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体检由市(州)人社局、公安局、公务员局(办)组织实施。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不复检的项目不予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体检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一次。
(九)考察
考察由市(州)人社局、公安局、公务员局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考察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一次。
(十)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各市(州)公安局在本市州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公示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十一)录用审批
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无问题者,由市(州)公安局进行审核,报市(州)人社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将备案报告、人社局录用批复、录用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送省公安厅备案,备案材料作为新录用民警授衔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和公安等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按政策和程序,组织实施各环节工作,尤其是考察环节,必须认真细致,逐一考察,切实把好进人关。
(二)严格按计划组织招考。各市(州)上报并经省上同意的招警计划,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凡擅自挪用或增减招考计划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认真制定招考方案和公告。各市(州)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发布招考公告。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5〕28号)文件实施招录的县,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具体职位的招录条件,报省公务员局批准。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具体工作单位确定等事项在公告中明确。
(四)加强配合与监督。人社、公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做好招警工作。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维护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要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建立健全考录工作责任制,各市(州)要建立考录监督小组,设立考录工作举报箱并公布监督电话。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严格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暂停其进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