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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9-11-26 20:56:42  来源:本站整理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向全国选调法官简章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并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选调单位”)拟面向全国选调法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选调范围:
    全国审判和检察机关(江苏省除外)。

    二、选调名额:
    15名。

    三、选调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并获相应学位,30周岁以下(1979年12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公务员身份,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担任法官或检察官两年以上,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龄可放宽至33周岁以下(1976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① 有全日制法律类专业研究生学历,并获相应学位,且前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律类专业本科的;

    ② 在国家级法律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撰写的论文在省级以上评比中获过奖的;

    ③ 因工作实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或地(市)级以上审判、检察机关表彰奖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下者不得报名参加选调:

    ①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②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1、个人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11月30日。

    报名方法:从苏州人才网或中国苏州网下载报名表,填写后连同电子版证件照片(着春秋制服、制式领带、佩小徽章)发至指定电子信箱,并将下列材料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注“选调法官”字样):

    ① 个人自荐材料;

    ② 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法律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

    ③ 一吋彩色证件照片3张;

    ④ 立功受奖证书和已发表论文复印件,及可反映本人能力和业绩的其它材料复印件。

    2、资格审查
    选调单位根据报名者本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初审的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的具体事项由选调单位于笔试前不少于5天(初定12月5日-7日)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通知考生。

    3、考试
    考试分笔试、心理测试、面试三个环节(原则上均安排在周六或周日进行,其中心理测试、面试和体检同期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① 笔试:初定于2009年12月13日(周日)上午进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笔试内容以应用法学和案例分析为主。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以不高于1:2的比例确定参加心理测试和面试的对象。

    ② 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供选调单位参考。

    ③ 面试:面试内容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面试成绩(占总成绩60%)于面试结束后统一张榜公布。

    4、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选调名额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在征得报考者本人同意后,选调单位可视情确定若干名作为差额体检人选并同时参加体检。

    5、组织考察
    在考生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考察和选调证明》的前提下,由选调单位组成考察组,通过调阅档案、实地考察、同考生面谈等方式,全面考察考生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以及考察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取消考察对象的选调资格:

    ① 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

    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未能出具同意考察和选调证明的;

    ③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不予调(阅)档,致使考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④ 其他原因致使选调单位无法确定考察对象是否适宜在本单位担任法官的。

    6、公示
    考察结论为合格,并经选调单位党组研究确定为拟选调对象的,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没有问题的,正式确定为选调对象。

    7、办理转任手续
    经苏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原则上从同一单位选调不超过2人。

    五、纪律
    选调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68553091(24小时接报)。

    六、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解放东路488号)

    邮政编码:215007

    咨询电话:0512-68552541(传真)、68552543

    电子信箱:szzyzzb@163.com

    苏州人才网:http://www.szrc.cn/

    中国苏州网:http://www.suzhou.gov.cn/

    七、本简章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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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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