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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10-14 10:25:38  来源:本站整理

    2013年苏州市教育局直属职业类学校招聘

    为适应职业教育大发展的背景,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解决职业类学校师资不足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并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我局4所直属职业类学校将赴外地高校直接招聘教师59名。具体岗位、人数、条件,详见苏州市教育局公布的《2013年苏州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赴外地高校招聘职位简介表》。即日起可登陆苏州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szedu.com)或查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本次招聘仅限指定高校2014年全日制应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参加报名,户籍不限。报名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法:
    本次招聘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至11月30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及现场报名地点请详见各招聘学校网站及相关高校公告。
    符合条件并有意向者可与相关单位联系,联系方式为:
    1.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0512-66503310
    网址:http://www.szjsjt.com/
    联系人:徐国跃老师,电邮:xgy@szjsjt.com
    地址:苏州市吴中大道国际教育园南区,邮编:215104
    2.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0512-68242338
    网址:http://www.szhvs.com/
    联系人:岳伟平老师,电邮:szhvs_office@163.com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68号,邮编:215009
    3.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0512-65332152
    网址:http://www.szys.com/
    联系人:范小虎老师,电邮:xiaohu2896@sina.com
    地址:苏州市山塘街845号,邮编:215008
    4.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0512-66503008
    网址:http://www.lyycj.cn/
    联系人:邹燕老师,电邮:szlycjxbgs@szedu.com
    地址:苏州市吴中大道国际教育园南区,邮编:215104
    三、考核招录程序
    1.报名。采取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现场报名、邮寄等方式递交学生报名材料。应届报名人员应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注: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①身份证②学生证③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④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⑤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⑥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
    2.面试。不设开考比例,直接进行面试。用人单位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核,组织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面试。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
    3.体检。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苏州市事业单位招录用人员标准执行,费用自理。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4.考核和资格复审。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核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如要递补,由招聘单位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替补。
    5.录取和聘用。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由招聘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的相关手续。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人员的聘用手续和用工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6.纪律与监督。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0512—65230640。
    7.本《简章》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2-65224787。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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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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