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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9-10-04 22:15:47  来源:本站整理

    先孕后婚,被拒录公务员的法律解读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的王某因“先孕后婚”被拒录公务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王某今年参加了江苏省铜山县的公务员考试,并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就在等待去招录单位上班的时候,却被当地有关部门以“未婚生育”为由淘汰。7月31日,铜山县委有关部门正式给王某下发通知,称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不予录用。

      王某是去年4月份办的婚礼,今年2月份生育,5月7日才补办了结婚证。人口与计生部门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非婚生育。对此,王某无法理解。她称,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并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且当时之所以没有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因为丈夫长期在外出差所致。

      未婚之人是否有生育权、王某这种情况算不算是未婚先育、当地有关部门以此拒录王某是否合适呢?

      根据报道称,“王某是去年4月份办的婚礼,今年2月份生育,5月7日才补办结婚证。”所以,从事实上来讲王某肯定是先生育后登记的,人们经常调侃称这种行为是“先上船后补票”,但是否仅此就能认定王某是先孕后婚呢?不能,关键要看“补票”是否被法律所认可。

      婚姻首先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其次才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可以不依赖法律关系而存在。在法律尚没有出现之前,婚姻早已存在,法律为了规范婚姻关系,把一系列的规则植入婚姻的时候,必须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和被人们所认同。回归婚姻的本质,男女两性结婚意思表示一致且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已经成立的婚姻,必须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才能生效。婚姻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婚姻的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直到目前,民间仍然把在主婚人的主持与亲友的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作为一种习俗沿续下来,并作为夫妻双方结婚的一种公示方法。所以,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从2008年4月份王某与丈夫举办婚礼时起,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了,只是因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而不被法律承认与保护而已。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里的“应当”补办,是否意味着通过民间习俗已经结婚的人,必须要补办,否则就是违法了呢?并非如此,法学界的普遍观点认为,此外的“应当”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而不是义务性条款。倡导性条款就是主张、鼓励当事人去为一定行为,而义务性条款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条款,即当事人必须去为一定行为。当事人是否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补办了结婚证,又会产生什么效力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是有条件溯及既往的,在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情况下,补办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可以溯及到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只有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补办登记行为才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生效时间和夫妻关系形成时间,是2008年4月份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甚至更早,而不是登记之日的2009年5月7日。显然,王某不是“未婚生育”或者“先孕后婚”。

      公务员招录不能设多重门槛。对此事件,也有人认为当地的做法正确,时事评论员盛大林在自己的博客中就这样认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未婚生育“不能当公务员的标准偏高,但只要”一碗水端平“,也未尝不可。”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自1996年公务员考录制度开始执行以来,报考公务员一年比一年热,因为拒录公务员而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争议的焦点最终都指向了公务员招录的相关规定是否公正。当然,笔者也并不认同当事人的一些提法,比如不让35周岁以上的人报考就是“年龄歧视”,不录取乙肝患者就是“乙肝歧视”,不招电大生就是“学历歧视”,把任何设限的规定都与“歧视”这一敏感的词儿挂起钩来。但是公务员的招录中的设限条款也不能“谁的地盘谁做主”,必须先有一个公平的规则。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准入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限止条件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2007年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还专门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所以,地方公务员录用规则,不能说因为预先设定并“一碗水端平”了,就是公平的,而是要看这些规定是否与“职位要求有关”。

      笔者在网上也查看了王某所“违反”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依法登记是生育的前提,可能就是因此,王某被认定成了“未婚生育”。登记之日虽然晚于生育之日,但是由于登记具有溯及力,所以登记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婚姻成立之日,认定王某属于“非婚生育”,是对婚姻登记溯及力的无知。

      当然,在网上也有人提出了先孕后婚的道德问题。去年出现的“因一夜情而被拒录公务员”的行政诉讼案,在社会上也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焦点就是“良好的品行”如何来认定。但就本案来说,有关部门答复拒绝录用的原因,并非因为品行问题;且在目前携子结婚都成为时尚的情况下,再去讨论一个合法婚姻中当事人的私生活细节,并对当事人“品行”品头评足,多少有些滑稽。(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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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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