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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扬州市事业单位政审通知
关于及时开展我市2011年公开招聘市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
根据《扬州市2011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1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考察工作函告如下:
一、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勤廉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确保考察全面、真实、准确。
对考生报考时填报的有关个人信息和资格复审中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具有报考职位的回避情形进一步核实。凡弄虚作假的考生,不能列为拟聘用人员。
二、考察工作由各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招聘单位要按照规定组成考察小组认真进行考察,每个考察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应采取查阅考生档案、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以及与考生本人进行面谈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应当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提出是否聘用的建议。考察报告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各招聘单位考察工作情况及其考察结果,由所属主管部门把关核准。
三、下列材料于7月10日前按照人事管理分工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配置处。
1、《扬州市2011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考察表》(一式三份,同时附考察时群众座谈、组织鉴定等有关材料);
2、《扬州市2011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3、招聘对象的相关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推荐表或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配置处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公务员录用考察(政审)有关要求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8年3月1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6年3月1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