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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11-08 14:38:55  来源:本站整理

    甘肃省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度省市(州)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1975年11月10日至1992年11月10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论坛) 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70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1992年11月10日以前出生)、不满30周岁(1980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明显疤痕,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色觉正常,左右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公斤。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指网上报名开始已取得正式毕业学历的人员)。

    (8)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为2010年11月10日以前),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在乡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省直机关的人员,在县(区、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自报名之日起服务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未毕业的学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甘肃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报考人员在2010年11月10日开始通过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查阅《招考简章》。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省、市(州)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通过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查询。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阅该指南。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11月10日8:00至18日24: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在网上公布)本人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市(州)考录办、省直部门及其垂直管理机构的咨询电话将于2010年11月10日通过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公布。

    2、资格审查

    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网上报名资格审查时间为2010年11月10日8:00至11月19日18:00。招录机关要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者进行审查。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请报考人员于2010年11月10日至11月19日期间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查询本人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0年11月10日8:00至11月18日24: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0年11月19日0:00至19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4、查询报名序号

    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于2010年11月10日10:00后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查询报名序号。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请报考人员于2010年11月22日9:00至27日16:00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吋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考务费150元。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这部分人员在报名确认时,只在网上上传照片不进行网上缴费,在报名确认工作期间直接与当地考录办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各省、市(州)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现场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其中,报考市(州)机关及县、乡机关的在市(州)考录办办理减免费用手续,报考省直部门及其垂直管理机构的在省考录办办理减免费用手续。办理减免费用的具体时间、地点,报名确认工作前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公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12月11日9:00至12月16日16: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考录办联系解决。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以市(州)和省直部门及垂直管理机构为单位设置考区,市(州)考区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省直部门及垂直管理机构考区设在兰州。

    本次招考工作,笔试开考比例为招录计划与报名人数之比1:5以上。报名确认前达不到比例的职位,将压缩招考计划直至达到开考比例,压缩招考计划后仍达不到比例的,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并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公布或电话告知报考者,不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报名确认后,达不到上述开考比例的,除特殊职位外,不再进行网上打印准考证工作,也不能参加笔试,全额退还考生缴纳的考务费。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的加试《法律基础知识》,报考地税系统的加试《税收基础知识》,报考公安系统的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2、笔试地点

    报考市(州)所辖单位的考生在市(州)考区参加考试,报考省直部门及垂直管理机构单位的(包括地税、监狱劳教、工商、质监等省直垂直管理机构)在省直考区(兰州)参加考试。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3、笔试时间

    2010年12月18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 16:30 《申论》

    2010年12月19 日

    上午:9:00——11:00 《法律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税收基础知识》

    4、携带证件

    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网上打印的准考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5、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拟于2011年1月中旬通过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或168信息台电话查询。

    四、资格复审

    面试前,要进行报名资格复审。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信息(报名登记表)和报考者本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项目服务证和职称证书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等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后符合条件者发给面试通知书。

    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项目服务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五、面试

    招录机关在资格复审的基础上,根据报考者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省、市(州)考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核定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员的名单、准考证号、笔试成绩及面试时间地点、所带证件、要求及招录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省、市(州)考录办将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公布。

    面试工作在2011年1月30日前进行。

    六、考试总成绩确定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和)÷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来源:扬州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0514gov.cn/

    七、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仅在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中进行。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0]74号)及测评实施规则,由市(州)考录办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录用计划1:2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测评时间、地点由各市(州)考录办另行通知。

    八、体检

    根据报考者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州)考录办分别组织体检。体检工作须在市级以上具备体检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进行。报考普通职位的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组织实施体检。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0]74号)文件执行(体检时,如国家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若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出现体检(复检)不合格的,将按照报考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九、考察

    体检结束后,由录用机关负责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组织进行考察。并对考察对象进一步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的,按照报考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十、公示和录用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考录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最终成绩,同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由各级考录办负责核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该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对没有问题和不影响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单位按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十一、监督

    为了保证考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负责对各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联系电话: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处 0931—8288471

    省公务员局培训录用处 0931—8960031、8960197

    监督电话:

    省纪委(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0931—8872048

    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0931—8829359

    省人社厅监察室 0931—8826098

    十二、有关事项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考生进行网上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本公告提供的网址登录。本次招考简章将公布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http://www.rst.gansu.gov.cn/)请予以关注。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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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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