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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执法类公务员公告
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执法类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本市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按照本市公务员年度考试录用计划安排,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类公务员,包括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项嫒缦拢�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8月至2006年8月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的,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8月至2006年8月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8.具备中央和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界定。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8月。
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报考(2024年已毕业人员按社会人员条件报考),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
根据2024年上海市退役军人安置计划有关文件精神,在本次执法类公务员招录计划内(城市管理捶ㄖ拔唬ㄏ蛘锌�8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高校集体户口除外)、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4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实际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5:1比例的,可适当调整招录计划。
现役军人、在读学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车臣乃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ü芾淼幕兀ǖノ唬┕ぷ魅嗽北淮峭宋绰�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
二、考试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职位为“行政执法类职位”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等详见《上海市2024年度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通过上海市2024年度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专题网站(https://www.shacs.gov.cn/Link/202408zf.htm,以下简称“招考专题网站”)面向社会发布。报考者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备注信息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详见《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执法类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
为方便报考者,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网上报名操作及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上海市2024年度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政策、考务问答、考试大纲,报考者可通过招考专题网站查阅。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8月19日10:00至8月23日16:00,报名网站为招考专题网站。报考者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200KB以下)。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报考者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公告和招考简章,选择“行政捶ɡ嘀拔�”或者“不厝嗣窬熘捶ㄇ谖裰拔�”中的一类报考。报名时,报考者应对招考简章充分了解,明确是否符合相关职位资格条件,选定类别并缴费成功后,不能再改报其他类别职位,后续的职位报名、调剂等均在该类别职位中进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的报考者,将接受招录单位资格审查。审查通蟛拍芙薪煞选�
(三)网上缴费
完成网上报名后需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的时间为8月19日10:00至8月23日18:00,缴费成功的报考者,可于9月18日10:00起在网上报名系持邢略夭⒋蛴∽伎贾ぁ�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并在报名系统内提交相关资料且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本次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类别的人员,还须参加专业科目笔试。详见《上海市2024年度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试大纲》,笔试时间为9月2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申论
下午 13:30-15: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5:45-16:45 专业科目笔试(公安机关基层人民警察)
报考者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
四、确定分数线
笔试阅卷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各类职位计划招录人数总数3倍的比例,根据报考者笔试科目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面试分数线。其中“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实际报考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总数比例超过8:1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计划招录人数总数4倍的比例,划定面试调剂分数线。达到面试调剂分数线但未达到面试分数线的报考者,可遵循自愿原则确认参加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
笔试成绩和各类分数线于10月23日在招考专题网站公布。
五、体能测评、心理测评
“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报考者可于10月23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赖氖奔洹⒌氐恪⑿问郊坝泄匾蟆M保�报考者必须对是否参加体能测评托睦聿馄澜腥啡稀�报考者在网上进行确认后,招录单位将不再另行通知。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计划安排在10月25日至10月29日进行,体能测评具体标准详见《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一线执法职位招考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的报考者体能测评、心理测评与面试同日进行。体能测评具体标准详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报考者可于10月31日通过招考专题网站查询“行政执法类职位”迥懿馄狼榭�。市公裨敝鞴懿棵呕岫源锏矫媸苑质叩娜嗽敝幸蛭茨芡ü迥懿馄赖仍虺鱿值目杖泵罱械莶梗莶谷嗽贝哟锏矫媸缘骷练质咔姨迥懿馄篮细竦谋ǹ颊咧邪凑毡适宰艹杉ù痈叻值降头忠来蔚莶梗�递补进入职位报名环节的人员名单(以下简称“递补调剂人员”)将在招考专题网站公布,其余报考者将不再具备职位报名资格。
六、职位报名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的报考者,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3:1的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面试和迥懿馄馈⑿睦聿馄赖娜嗽泵ァ�
报考“行政执法类职位”达到面试分数线且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者,于11月1日9:00至11月3日18:00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网上职位报名。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3:1的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未达到3:1的职位,将对达到“行政执法类职位”面试分数线但未进入面试名单的报考者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调剂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1月4日9:00向社会公布,公开调剂职位报名时间为11月4日10:00至11月5日16:00,各新嫉ノ�进行资格审查。
公开调剂后,如招考职位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达到“行政执法类职位”面试分数线但未进入面试名单的报考者中愿意接受调剂的人员组织统一调剂。
统一调剂结束后,招考职位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仍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递补调剂人员”开展职位报名。递补调剂职位简章和公告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1月6日向社会统一公布并开展网上职位报名工作。
市公务敝鞴懿棵�将于11月14日在招考专题网站统一公布进入“行政执法类职位”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面试的人员名单。
进入“行政执法类职位”中区城管职位的面试人员于11月15日10:00-16:00选择该区各街镇城管具体执法职位意向。体检考察名单确定后,将按照入围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职位意向顺序确定具体录用街镇城管职位,并进行统一调剂。
七、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形式及有关要求可于11月16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同时,报考者必须对是否参加面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报考者为面试和体能测评、心理测评)进行确认。报考者在网上进行确认后,招录单位将不再另行通知。
面试时间为11月下旬,具体安排详见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报名系统面试通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的原件、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缺少上述证件、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工作结束的2个工作日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通过锌甲ㄌ馔竟济媸猿杉ā�
八、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招录单位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体检后需要递补时,将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综合成绩同分者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个别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报考者面试成绩需达到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数,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招录单位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组织通过面试的人员到指定的本市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九、公示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单位根据报考者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招考专题网站瞎尽9灸谌莅饴加玫ノ幻啤⒛饴加萌嗽毙彰⑿员稹⒆伎贾ず拧⑺诘ノ换虮弦翟盒!M惫季俦ǖ缁埃邮苌缁峒喽剑酒谖�5个工作日。
十、录用方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如录用人员还同时报名参加了其他本市公务员考试,将自动中止其他考试的招录程序。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将取消录用。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同时,还需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培训情况将作为试用期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新录用人员需在执法类岗位服务满5年。5年后一般可在相应的执法类岗位交流转任。因工作需要,经考核测评,也可在不同类别的职位之间交流转任。
十一、招考咨询与监督
招考咨询详见《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执法类公务员政策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12333
退役士兵报考政策咨询电话:23171032
考务咨询电话:12333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缁埃�4000136300
监督电话:64333772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1、全部职位表>>
附件3: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执法类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pdf
附件4: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一线执法职位招考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试行).pdf
5、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场地为10米长的直线跑道,在跑道的两端各划一条5cm宽直线(S1和S2),将木块(10cm×5cm×5cm)按每道3块竖立摆放(其中2块放在S2线上,1块放在S1线上),秒表若干块。
组测方法:发令员、计时员、监督员、成绩记录员若干名。按组别进行测试,每人最多可测2次,1次测评达标,即视为该项目测评合格。成绩以“秒”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第2位小数非“0”时则进1。
动作要求:受测试者采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跑到S2线前(脚不得踩线)用手将竖立的木块推倒后折返,往返跑2次,每次推倒1个木块,第2次返回时冲出S1线。
注意事项:测试时有以下任一情况,不计取成绩:
1.出发时抢跑;
2.折返时脚踩S1或S2线;
3.折返时未推倒木块。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标准田径场,发令枪、发令旗、秒表、号码标识若干。
组测方法:发令员、计时员、弯道检查员、监督员、成绩记录员若干名。按组别进行测试,每人最多可测1次。计时员看到发令信号计时开始,当受测试者躯干越过终点线时停表。计时员准确计时,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保留小数位,小数位非“0”时则进1。
动作要求:受测试者统一采用站立式起跑姿势,在起跑线外听到或看到发令信号时开始起跑,跑完相应距离越过终点线后视为完成测试。
注意事项:测试时有以下任一情况,不计取成绩:
1.出发时抢跑;
2.出发时脚踩线;
3.途中跑时超越或踩踏最内侧跑道线。
三、纵跳摸高
场地器材: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起跳处铺垫厚度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组测方法:裁判员、监督员、成绩记录员若干名。按组别进行测试,每人最多可测3次,1次测试达标,即视为该项目测试合格,3次均未达标者视为不合格。成绩仅为“合格”或“不合格”两项。
动作要求:受测试者赤脚或穿袜,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开始测试指令后,受测者屈膝半蹲,双臂后摆,随后双脚蹬地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双臂向前上方快速摆动,举起一侧优势手触摸合格高度的目标物,触摸到相应高度者视为合格。
注意事项:测试时有以下任一情况,不计取成绩:
1.起跳时双腿有移动或有垫步动作;
2.手指甲超过指尖0.3厘米;
3.戴手套等其他物品;
4.穿鞋进行测试。
6、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备注:综合管理、执法勤务职位测查全部3个项目,警务技术职位免予测查1000米(男)/800米(女)跑项目;对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放宽体能测评有关项目标准或者免予测查体能测评项目;凡应测项目中任意一项不达标的,即为体能测评不合格。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参加体能测评当月。
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7、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煅榧喙苤拔弧⒒げ芳煅榧喙苤拔弧⒒蟛芳煅榧喙苤拔弧⒚嚎蟀踩嗖熘捶ㄖ拔患暗锹旨煲呒ㄖ拔唬缓细瘛�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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