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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4-14 10:34:35  来源:本站整理

    2023年宝应县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精神,按照简政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2023年宝应县面向社会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属于我县认定受理范围:

    1.具有我县户籍;

    2.在我县居住,持有我县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仅有居住证受理证明的不予认可)

    3.持有我县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或在我县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工作地在我县而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不在我县的不能在我县认定。

    二、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县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申请人员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我县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对申请人思想品德考核的依据。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五)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已直接认定过教师资格,不能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

    三、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2023年我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次进行。

    第一次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3日至5月6日

    第二次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26日

    第三次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28日至10月8日(第二次、第三次认定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参加免试认定改革2023毕业生于6月份起可进行网上报名。

    2.申报网址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在“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网上办事”栏目下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应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并按网报系统提示扫码签字,确保签名清晰完整,否则不能认定。

    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选择“宝应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为认定机构与确认点。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一致且层级对应的教师资格,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

    提醒:完成网上报名后,保存好报名号,现场确认需提供报名号核对信息。

    (二)现场确认、体检

    第一次认定的现场确认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17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现场确认地点为宝应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宝应县叶挺路78号)。现场确认通过的人员需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次认定的现场确认具体安排,将于202366日前发布公告次认定的体检和现场确认具体安排,将于2023918日前发布公告请各位申请人关注宝应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县级部门信息公开板块(http://baoying.yangzhou.gov.cn/byxxxgk/index.shtml?classid=b8273cd5944b41c1b6f5aeb88194340f&bmcode=11321023014433034G&n=5&lmid=00029)

    (三)证书领取

    1.2023应届毕业生,需凭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后,打印一份纸质表)现场领取教师资格证。

    2.其他人员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可采用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在网上报名系统中需选择“邮寄”方式(产生费用由个人承担),请务必填写正确的收件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四、现场确认准备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二)户籍信息或居住证等(只需提供以下一项)

    1.户籍所在地为宝应县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首页与个人页);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

    2.在宝应县居住的,需提供我县居住证(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

    3.在我县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我县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县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我县签发的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书。学历信息经网报系统比对成功的无需提交。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网报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要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早申请认证报告;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网报系统能验证的无需提供)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网报系统验证,无需提供。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首次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注“师范”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必修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和教育实习合格成绩),另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档案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注明为师范类毕业生(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6.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已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六)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可申领我省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七)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1张(正规纸质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尺寸为25mmX35mm,应与本次认定网报系统上传的版式相同)。

    注意:以上材料未提复印件的均为原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五、有关说明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六、本公告由宝应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4—8822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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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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