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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2012年教师资格考证工作启动
扬州市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师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其他应具备的条件有:
1.户籍要求:
申请者需具备扬州市户籍或为驻扬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生。
2.不同类型教师资格所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专业要求:
教师资格申请者申报的学科应与应当具备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4.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我省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师范专业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网络教育学历毕业生均不属于该范畴)。
5.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6.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除全日制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申请本专业教师资格外,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需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7.身体条件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标准可登陆扬州教育网人事管理栏目查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参照苏教人〔2010〕14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关于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专业名录附后)。
2.在扬高校的2012年应届本科师范类毕业生和应届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到扬州市教育局统一申请受理。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12年应届本科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以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也可在就读高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受理。
(二)受理条件:
1.已毕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3.在扬高校非师范类2012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12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凭《学业成绩证明》(样式附后)、身份证、学生证、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四、认定流程
(一)《教育学》、《心理学》报名和考试
1.报名时间:2011年12月5日~2011年12月9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2.报名地点:扬州市教育考试院(史可法路199号 鸿福家园对面)
报名咨询电话:0514—87780020
3.报名条件: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扬高校应届毕业生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2张
4.考试时间:2012年2月25日
5.考试费用:32元/门
6.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2012年2月23日~2月24日 扬州市教育考试院
7.考试培训和教材订购请与扬州市教育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14—87780020
(二)普通话测试
请与各地普通话测试站联系(扬州市测试站联系电话:0514—87361112)。
(三)提交申请材料
《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公布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受理的后续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请在2012年3月23日见“扬州教育网www.yzjy.com.cn”。
(四)教学能力测试及体检
1.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纳测试费150元,具体测试时间和地点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由受理机构负责通知。
2.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公布后,参加体检人员名单由受理机构统一公布。
(五)证书发放
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到申请受理机构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本公告由扬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咨询电话:
宝应县教育局 0514—88209012 高邮市教育局 0514—84613329
仪征市教育局 0514—83450308 江都区教育局 0514—86860063
邗江区教育局 0514—87869781 广陵区教育局 0514—87365503
开发区城乡管理局 0514—8298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