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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1-28 15:29:57  来源:本站整理

    202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有关违规违纪行为温馨提醒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在11月30日、12月1日举行,在此郑重提醒各位考生:

    备考不易,请珍惜考试机会,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诚信参考,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共同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处理。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温馨提醒】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文字资料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发现考生将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的,将按照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六项,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温馨提醒】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不得提前作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
     
    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温馨提醒】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到达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温馨提醒】考生应认真核对考点名称、考场号和座位号是否与准考证上的信息一致,避免走错考场、坐错座位。
     
    “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温馨提醒】考生应在规定的位置(区域)完整、准确填写(填涂)个人信息,使用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等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
     
    “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温馨提醒】考生不得擅自违规拆分、撕毁、损坏试卷(答题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九条,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温馨提醒】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对双方均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
    电子设备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温馨提醒】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物品应律放至指定位置,严禁带至座位。
     
    “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温馨提醒】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和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课桌上,等待监考人员依次收取。考生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温馨提醒】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遗失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
     
    “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温馨提醒】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在法律规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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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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