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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05-13 14:08:17  来源:本站整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1131名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兵团机关53名,各师机关497名,公安系统177名,监狱系统404名。

    一、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1.在疆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

    2.在疆的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和“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

    3.新疆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4.疆外生源的新疆高校毕业生;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及子女。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在公务员招考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

    (二)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年龄要求详见《职位表》。《职位表》中“30岁以下”是指197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其他依此类推;

    5.学历要求详见《职位表》。此次招考要求的学历是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治区和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验印认可的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其中,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劳教所职位)、检法两院司法警察的,男性身高1.7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7.报考人民法院审判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工作经历及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程序

    报名、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公示和录用。

    (一)报名

    考生报名分四步完成。第一步,网上报名;第二步,网上初审;第三步,网上缴费;第四步,打印准考证。具体步骤如下:

    1.网上报名

    考生可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填写《2010年兵团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申请表》),并传送电子照片(证件照,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JPG规格,必须小于30K)。每位考生只允许选报一个职位。《报名申请表》中要填写详实的通信地址和便捷可靠的联系电话。

    网上报名时间:

    2010年5月14日10时—5月20日18时(北京时间)。

    2.网上初审

    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每天上午12:00和下午6:00进行网上初审。

    考生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填报资料成功后,应在12小时内登陆报名网站,点击“报考后登陆”,查询网上初审状态。若“审核状态”栏中显示“审核已通过”,则可点击“网上缴费”,进行网上缴费操作;若显示“审核未通过”,请考生仔细查看“未通过”原因,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重新报考。

    3.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2010年5月14日-5月21日18时(北京时间)。

    考生在确认网上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网上缴费操作。考生通过支付平台缴费,缴费成功后点击“已缴费完成”,然后点击“网上缴费”查看缴费状态。如果“缴费状态”仍然显示“未交费”,点击“网上缴费”,再点击“自助查询交费状态”后,再次查看“缴费状态”,若状态还未更改,请联系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笔试考试收费: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缴纳135元,报考其他职位的缴纳95元(按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报名费每人15元,笔试考试费每人每个科目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师、团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资格审查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报考所有笔试科目只需缴纳55元。享受减免政策的考生,不通过网上缴费,到所在地师人事局缴费,乌鲁木齐地区的考生到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缴费。

    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须持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内容说明服务单位、服务时间及工作表现)和服务证,在基层工作的兵团选派生需持团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缴费完成后于5月25日-5月26日到笔试地点所在师人事局进行确认,乌鲁木齐地区的考生到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进行确认。否则,不能享受加分政策。

    4.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合格,并已通过网上缴费的考生,于6月7日-6月13日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http://www.btpta.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准考证确有困难的,可到所在师人事局帮助获取。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笔试。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照片的证明。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均为汉语试卷。其中,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报考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加试《监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监狱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以填涂的方式答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采用网上阅卷的方式,考生必须使用0.5-0.7mm的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答题纸上用汉语答题。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时限各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公安基础知识》和《监狱基础知识》考试时限各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2.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0年6月13日(星期日)

    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00—12:00

    下午:《申 论》 13:30—15:30

    《公安基础知识》 16:30—18:00

    《监狱基础知识》 16:30—18:00

    (以上均为北京时间)

    3.笔试考点设置

    笔试在乌鲁木齐市和各师设立考点,考生在报名点所在地参加笔试,具体考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4.笔试相关政策

    每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3:1,对于特殊职位可以适当降低比例。笔试按总成绩划定合格分数线,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服务期满(一年服务期的须满八个月以上,二年服务期的须满十八个月以上,时间截止2010年5月31日)且考核合格的在疆工作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和兵团选派到基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5.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20天后,考生可通过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查阅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三)面试

    1.面试考生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与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同时公布,请考生及时查询。

    进入面试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打印并完整填写的《报名申请表》和报考职位“其他条件”栏上需求的资格证书等,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考生须持单位证明,“限兵团团场在编人员”须持团场政工办出具的证明(说明是否在编、具体工作单位和在团场工作时间),到报考职位所属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照片的证明。

    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学校出具的说明取得毕业证书时间的证明。

    “基层工作经历”、“ 专业工作经历”、“ 团场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31日。

    2.面试考生比例

    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拟录用人数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拟录用人数3-9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拟录用人数10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进入面试。

    3.面试考点设置

    兵、师机关招录公务员面试在乌鲁木齐市和各师设立考点,进入面试的考生在报考职位所在地参加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要及时上网查询所报考职位的面试地点,并按规定的时间到达面试地点参加面试。未按时到达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

    4.面试相关政策

    面试采取体操打分法,面试成绩按职位当场公布。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合格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予录用。

    参加面试须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面试费用每人40元。

    面试均用汉语回答问题。有“双语能力”要求的职位,在面试中增加双语能力的测试。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出总成绩,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以1:2的比例取总成绩排名靠前的考生进入体检,其余职位以1:1的比例进入体检。

    考两科的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笔试成绩÷ 2×50%+面试成绩×50%

    考三科的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笔试成绩÷ 3×50%+面试成绩×50%

    (四)体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体检前三日内不得饮酒,体检当日早晨空腹。体检的内容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用。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体检项目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查的,经师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综合医院复查且只可复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五)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的考生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分四个项目,每位考生须三项和三项以上测试合格为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进入考察。其中,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方可进入考察。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以职位拟录人数 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体检(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考察对象。

    (七)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人员,在网上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姓名、性别、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结论、拟录职位等。

    (八)录用

    对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合格,公示后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录用及相关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

    三、监督与回避

    兵、师纪检监察部门对招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招录工作的机关和用人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参与招录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录原则和招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本次招录的信息均在网上公布,网址为: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兵团人事人才网(www.xbrs.gov.cn)、兵团政务门户网(www.xjbt.gov.cn)。请考生务必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各项考务活动,届时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农一师人事局 0997-6398163、6396230、6396231

    农二师人事局 0996-2031406、2030686

    农三师人事局 0998-2533054、2535035

    农四师人事局 0999-8182432、8182221、8182440

    农五师人事局 0909-7696690、7696697

    农六师人事局 0994-5804782

    农七师人事局 0992-6867839、6867369

    农八师人事局 0993-2014939、2069511

    农九师人事局 0901-3384236、3341024

    农十师人事局 0906-3371195、3371506

    农十三师人事局 0902-2565169

    农十四师人事局 0903-2566011

    兵团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0991-2890637

    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0991-8883053

    监督电话:

    兵团纪委信访室: 0991-12388

    兵团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0991-1238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点击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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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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