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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02-11 22:50:40  来源:本站整理

    2010年河北省选调生选拔工作通告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选调数量    全省计划选拔选调生907名,其中,从全国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选调716名(石家庄市70名,承德市20名,张家口市70名,秦皇岛市 55名,唐山市55名,廊坊市24名,保定市200名,沧州市130名,衡水市20名,邢台市35名,邯郸市37名);从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中选拔191名(石家庄市10名,承德市10名,张家口市30名,秦皇岛市25名,唐山市25名,廊坊市6名,保定市27名,沧州市20名,衡水市10名,邢台市15名,邯郸市13名)。

    二、选调条件

    (一)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报考条件

    (1)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具备授予学士以上学位条件。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生不列入选调范围。

    (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在大学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过班级以上学生干部(不包括各类协会、研究小组负责人),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非中共党员或未担任过学生干部的硕士以上研究生也可以参加选调。

    (3)本科生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下(1984年3月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28周岁以下(1981年3月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1979年3月以后出生)。

    (4)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身心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5)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各种处分的毕业生不得参加选调。

    (二)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的报考条件

    (1)河北省2008年及以前选聘(招募)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聘期(服务期)内表现优秀、考核称职(合格),经省、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可以参加选调。

    (2)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3)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硕士以上研究生也可以参加选调。

    (4)年龄一般在32周岁以下(1977年3月以后出生)。

    (5)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身心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6)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受过各种处分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三、选调程序

    (一)推荐报名和资格审查

         河北省内本科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推荐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院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河北省选调生报名登记表》,经院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汇总有关材料,于3月8日至29日报送到省政府招待处东楼“选调生报名处 ”(石家庄市自强路127号河北会堂东侧,周六、周日正常办公)。

    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河北省选调生报名登记表》(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河北省选调生报名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三份,EXCEL表格电子版);

    (3)考生电子版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1至2厘米、高度2至3厘米,20KB以下)。

        河北省外本科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河北省委组织部负责。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登录河北党建网(www.hebdj.gov.cn)或河北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下载《河北省选调生报名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工作部门推荐盖章后,于3月8日至29日报送到省政府招待处东楼“选调生报名处”(石家庄市自强路127号河北会堂东侧;周六、周日正常办公;本人或请他人代报均可)。

    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河北省选调生报名登记表》(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中共党员和学生干部证明材料;

    (3)《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4)考生电子版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1至2厘米、高度2至3厘米,20KB以下)。

    大学生“村官”的推荐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河北省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负责。符合选调条件的大学生“村官”,本人向所在乡镇党委提出申请,经乡镇党委、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按要求如实填写《河北省选调生报名登记表》(可以自愿报考任何一个市的选调生)。县(市、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推荐报名意见,集中报送到设区市委组织部。设区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复审,整理汇总有关报名材料,报经省委组织部基层组织处审核同意后,于3月8日至29日报送到省政府招待处东楼“选调生报名处”(石家庄市自强路127号河北会堂东侧,周六、周日正常办公)。

    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河北省选调生报名登记表》(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河北省选调生报名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三份,EXCEL表格电子版);

    (3)考生电子版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1至2厘米、高度2至3厘米,20KB以下)。

    “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的推荐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河北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负责。符合选调条件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按要求如实填写《河北省选调生报名登记表》(可以自愿报考任何一个市的选调生)。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提出推荐报名意见,集中报送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进行资格复审,整理汇总有关报名材料,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资源市场处审核同意后,于3月8日至29日报送到省政府招待处东楼“选调生报名处”(石家庄市自强路127号河北会堂东侧,周六、周日正常办公)。

    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河北省选调生报名登记表》(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河北省选调生报名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三份,EXCEL表格电子版);

    (3)考生电子版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1至2厘米、高度2至3厘米,20KB以下)。

        选调生资格审查贯穿报名和考录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选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每位考生需缴纳报名考务费50元。对农村特困大学生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家庭大学生,减免报名考务费。

    (二)笔试

        报名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统一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选调生选拔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100分。笔试准考证由考生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上自助打印,打印时间请注意河北党建网(www.hebdj.gov.cn)和河北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上的通知,考试时间、地点、考场安排在准考证上注明。

    (三)面试和体检

        选调生面试和体检工作由各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根据笔试科目总成绩和各市选调计划名额,以市为单位划线,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遇有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如有进入面试人员自行放弃面试的,按照笔试科目总成绩排序顺延递补。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河北党建网(www.hebdj.gov.cn)和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发布,考生自行查询。

        笔试成绩公布30日内,各市委组织部分别组织进行选调生面试和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市委组织部通知考生。选调生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参加体检人数按本市选调计划名额1:1的比例确定。如有体检不合格人员,按照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排序顺延递补(遇有总成绩并列的,取面试成绩高者)。

    (四)录用

        按照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笔试成绩200分×20%+面试成绩100分×60%=总成绩100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成绩排序和体检情况,省委组织部研究确定选调生录用名单。各市委组织部与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凡不签订就业协议的,视为放弃选调。已签订就业协议、本人提出悔约的,必须经所报考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同意,方可改签或改派。选调生录用名单确定后,有关高校或单位要将其档案寄送到其所报考市市委组织部(封面上注明“选调生档案”字样)。

    (五)培训定岗

        按照有关规定,选调生一般分配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8月底前,各市委组织部完成选调生培训定岗工作,按要求填写《河北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报省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附件一:《河北省选调生报名登记表》(应届大学毕业生)

    附件二:《河北省选调生报名登记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

    附件三:《河北省选调生报名情况汇总表》(应届大学毕业生)

    附件四:《河北省选调生报名情况汇总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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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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