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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9-30 16:53:37  来源:本站整理

    江苏省法院系统2018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厅字〔201620号)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苏政法〔201523号)等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将组织实施2018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岗位法官1名、民事审判岗位法官1名;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岗位法官1名;

    3.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岗位法官1名;

    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岗位法官1名;

    5.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岗位法官1名。

    以上职位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设置为四级高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为一级法官;基层人民法院为二级法官。

    二、选拔对象

    本省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驻苏或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

    三、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声誉良好或者具有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能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3.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主办案件;

    4.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5.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6.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3930日后出生);

    7.身体健康, 能够胜任法院审判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律师应具有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的执业证书,实际执业不少于7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分别缩短一年、两年执业年限;

    2.法学专家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7年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分别缩短一年、两年工作年限;

    3.具有与报名职位相匹配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务及教学、科研经历;

    4.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和表彰,具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的可优先考虑。

    上述经历或任职时间,均计算至20189月。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情形

    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受过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有不良记录的;

    7.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或邮寄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地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南京市宁海路75号);预约电话:0258378568683785626

    邮寄报名:报名人员将报名材料寄至南京市宁海路7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注明公开选拔),邮政编码210024

    报名时间:201810月9日至1018日。

    邮寄报名需于1018日(以邮戳为准)前,以快递方式邮出。

    (二)报名需提交材料

    1.《江苏省公开选拔法官报名推荐表》(见附件,自行下载),法学专家须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律师须经设区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2.身份证、工作证(律师执业证书)、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学位证;

    3.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具有报考职位的相关岗位工作经历,要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设区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4.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材料。

    现场报名人员身份证、工作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留存后,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邮寄报名人员的学历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材料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设区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核对无异章。

    (三)资格审查

    1.省法院对报名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2.报名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各岗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取消该职位,相关情况在公告发布网站公布。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以重新补报其他职位,补报名时间:102090018:00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报考人员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一)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对选拔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不指定复习范围。

    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总分100分,及格分为60分。

    笔试时间:20181027日,上午9001200

    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报名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在公告发布网站公布。

    (二)面试

    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与省法院共同商定合格分数线。笔试结束后,按选拔计划15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初步人选,面试初步人选达不到15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计。

    面试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面试考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采取百分制方式计分。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调查评估和专业审查

    (一)调查评估

    省法院委托省律师协会和省法学会对参加面试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分别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相关调查评估报告。

    (二)专业审查

    专业审查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按照报考人员综合得分,按选任计划13的比例(不足13按实际人数计),确定参加专业评审人选,并将报考人员报名资格、调查评估报告、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材料提交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资格和能力角度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省法院。

    七、考察和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和专业审查结果,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按照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选。

    省法院组织招录法院,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专业素质和群众公认情况。

    体检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八、公示和录用

    省高级人民法院从考试成绩、专业审查结果、考察、体检都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拟录用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因拟录用人选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缺额时,应按该职位参选人员综合评价从高到低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手续后,不再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被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者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后,在试用期内,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未能按照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九、公开选拔法官咨询电话

    省高级人民法院:0258378531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02583577692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51487855192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51685952291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02583511054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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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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