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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9-08-12 19:34:13  来源:本站整理

    四川省法院检察院系统2009年招录公告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招考对象限招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其具体含义是:
    1.此类职位只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考。
    2.“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 非公有制单位,以及三州和农村、社区工作或服务的经历(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以及自谋职业、 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其入校前的基层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
    3.“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止报名时,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
    (二)报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报考司法警察职 位的人员,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注:此次公招年龄计算以3月31日为准,18-35 周岁为1973年3月31日-1991年3月31日期间出生,18-28周岁为1980年3月31日-1991年3月31日期间出生,放宽到40周岁为 1968年3月31日以后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双眼裸视5.0以上或矫正视力5.1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报考侦查员职位限男性,身高1.65米以上。
    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 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聘)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书。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聘)用或不得进 入下一步考录(聘)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聘)用考试资格的人员、批准录(聘)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招收单位及名额
    2009年全省法院系统计划招录(聘)工作人员967名。其中,省法院70名,成都 72名,自贡36名,攀枝花31名,泸州57名,德阳29名,绵阳55名,广元39名,遂宁38名,内江17名,乐山41名,南充68名,宜宾76名,广 安68名,达州66名,巴中36名,雅安34名,眉山22名,资阳33名,凉山79名。
    全省检察院系统计划招录工作人员896名。其中,省检察院70名,成都52名,自贡 22名,攀枝花43名,泸州50名,德阳35名,绵阳54名,广元37名,遂宁33名,内江30名,乐山39名,南充65名,宜宾42名,广安58名,达 州87名,巴中21名,雅安37名,眉山22名,资阳57名,凉山42名。
    三、地区类别及开考比例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分三类确定开考比例,其中:省、市法院、检察院和成都市六城区法院、检察院为一类,各民族县和国家级贫困县法院、检察院为三类,其余各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为二类。开考比例分别为:
    一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5:1。其中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法医、刑事科学技术、档案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二、三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3:1。其中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司法会计、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藏、彝语翻译、档案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获得法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可视为法律相关专业毕业。
    四、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发布公告
    报名开始前,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在省委组织部“共产党人”网站(网址:www.gcdr.gov.cn)和四川人事考试网(网址:www.scpta.gov.cn)发布公告,将考试录(聘)用职位、范围、对象、条件、程序、报名和考试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
    1.报名程序。采用网络方式报名,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网站,认真阅读“公告”、“公招问题解答”、“公招简章”等,了解招考职位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 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并按网上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录(聘)用资格,所造成 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的1天后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 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2.网上缴费。初审合格及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在2009年3月27日-4月2日登录 网站的相关页面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两科共计100元,有加试专业科目的共计150 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网上缴费。网络报名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对报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缩减该职位录(聘)用计划。有关情况及时在网站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 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 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 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 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笔试考试后于4月27日-5月11 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凭上述有效证件到相应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报考市州职位的)或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报考省法院、省检察院职位的)(成都市 三槐树路2号)办理减免手续。
    3.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并缴费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09年4月20日9:00-4月25日24:00登录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三)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资格初审时 间与考生报名时间同步,由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出专人组成审核小组集体会审,即根据报考者填报的材料、照片,严格对照职位要 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 要求的,应提示考生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各市(州)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 试。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考生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取消录(聘)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不加试专业科目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加试专业科目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专业科目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30%。资格复审在面试前进行。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卷面满分 100分,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各占50%。部分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或民族语言,卷面满分100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报考有效范围内需 加试《法律专业知识》的职位可以免试,其加试成绩按满分计。
    2.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为2009年4月26日,在各市(州)均设置考点(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加分。
    (1)截止报名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可享受笔试 公共科目成绩共加5分的优惠政策,具体加分办法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各加2.5分。所加分值按规定比例折合后计入笔试总成绩;参加国 家、我省和市(州)“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志愿者,截止报名时,在农村(指县级及 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以外的乡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所、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村组基层组织等)、社区(指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等)连续工作2周年及以上且服务期满的,每工作满1周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安排在乡镇和街 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者,1年中在村组和社区工作累计满6个月以上的,视为1年农村、社区工作经历,按上述办法加分)。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不 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人员,在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 (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人员,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 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人员,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 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三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考生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折合后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务于2009年4月2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材料原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须携带锻炼所在地县以上团委出具的关于其服务年限、是否服务期满等情况的证明和服务期间的考核 材料;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或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须携带工作地所在县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关于其身份、工作经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服务期间的考核 材料)和本人联系电话送交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审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项目加分照顾考入机关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4.笔试划线。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录(聘)用计划数、参考人数和考试情况等划定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资格复审。
    5.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于2009年6月5日由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考生也可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6.笔试成绩查分。笔试成绩公布后,若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于2009年6月5日-9日17:00前登陆网站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6月13日在网上予以公布。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根据考生折 合后的笔试总成绩(加试专业科目的,含专业科目的折合成绩),按照3:1的比例要求,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最后 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对于达不到3:1比例要求的职位,笔试合格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各市 (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
    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贴 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和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其 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6.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三)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也需进行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要求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 低于本次公招其他参加面试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面试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时间暂定为6月20日-22日。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后,根据录(聘)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 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 选。体检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执行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 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 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生体检合格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示。公示 内容包括拟录(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聘)用职位,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 会举报,期限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聘)用的,办理录(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录(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聘)用。
    八、录(聘)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会同市(州)中级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汇总录(聘)用名单,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上报材料包括:《关于录(聘)用XXX等XX位同志为人 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请示》、《人民法院拟录(聘)人员名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聘)用表》或《关于录用XXX等XX位同志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请 示》、《人民检察院拟录用人员名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经批准录(聘)用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发录(聘)用通知,并由招考单位通知录(聘) 用者。
    被录(聘)用的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 到证,按照规定的时间直接到招考单位报到。被录(聘)用的其他人员凭录(聘)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 (聘)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该职位的录(聘)用名额不再递补。
    被批准录(聘)用人员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的,招考单位报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在本次录(聘)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考生被其他机关新录(聘)用为公务员(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聘),招考单位不予录(聘)用。相应职位在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二)新录(聘)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聘)用。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聘)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市(州)均设立专门的考录(聘)监督小组,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录(聘)用工作人员工作,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十一、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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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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