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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三)命题
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试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命制。
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测试的命题按如下办法进行:区直机关的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测试的命题由区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公 安、检察院、法院、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测试的命题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及以下机关的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测试的命题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命题必须按入闱命题要求组织实施。未申报进行专业科目笔试或专业测试的,不得另行增加。
四、考察与体检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的职位数,依据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人选。考 察、体检不合格的,可以从报考同一职位、面试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确实没有合格人选的,由招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或按规定程序从候录库录用。
(一)考察
招录机关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 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要同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二)体检
自治区直属招录机关和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有关体检的要求以及自治区人事 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等文件组织实施体检。体检在自治区和各市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时,招录机关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 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用。
困难家庭毕业生免交体检费用,费用由招录机关负担。
五、公示、录用审批和备案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执行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 录用人员,并实行公示制度。拟录用人员名单一律在网上公示和在招录机关内张榜公示。自治区直属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各市的在当地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准考证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现工作单位、照顾加分情况、总成绩、职位排名及监督电话等。招录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还要同时公示其基层工作经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 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及工作年限统一规 范为: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截止2010年7月31日满2年以上。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 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所有工作经历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果弄虚作假,取消录用资格。
对凡经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均合格的人员,各招录机关必须按简章要求做好上报录用审批工作,不得随意增减录用名额。
各市审批录用的人员名单要及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六、照顾加分
2010年我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选调生)照顾加分有以下两类:
(一)少数民族加3分。
(二)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的“高校毕 业生三支一扶(支农、支医、支教、扶贫)计划”、由共青团广西区委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 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大学毕业生,任职(服务期)满两年以上(截止2010年7月31日),并经考核合格的,在报考我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选调生)职位时,可享受如下加分照顾:受聘到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6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8分;受聘到其他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7分;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分,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的另加4分,被评为 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另加8分,多次被评为先进的按最高一次加分。上述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是指受到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 范和先进工作者。
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不累计加分。照顾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七、确定候录库人选及录用程序
凡参加本次全区统一组织录用考试的,笔试成绩符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划定的入库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列入 广西公务员候录库,从公布当年合格分数线之日起,保留一年的候录资格。参加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院校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与广西相一致且考试成绩确定为合格的,当年可承认其笔试合格成绩。
从候录库录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录用计划。由区直招录机关以及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录用计划,并说明补充人员的原因和要求,按规定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发布录用公告。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在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和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发布录用公告原则上在9月25日至30日之间。报名时间为10 天。
(三)报名。凡符合录用公告规定资格条件的入选候录库人员,可按公告公布的报名方式和要求报名。报考者在自治区范围内只能报考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一个职位,不能同时报考两个及以上职位。
(四)资格审查。招录机关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对考试成绩。
(五)确定面试人员。招录机关依据报名人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与报名人数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
报名人员参加面试时须提交身份证和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招录单位验证。
其他按自治区有关公务员录用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人民警察的考试录用
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要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中录用, 不足部分从其他院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安警察院校按人民警察条件招生的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已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只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其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的,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1∶3的,按实际人数面试。面 试合格(面试合格成绩为60分)后,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择优录用。非公安警察院校以及公安警察院校非公安类专业的毕业生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除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要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按计划招考职位数与符合各市人事局、公安局划定的笔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面试比例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相关职位,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调剂。然后按笔试合格总成绩加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进入体 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办理录用手续。
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工作按《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录用 审批表以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体能测评四项要有三项 达标。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复检,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 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招考法医职位,需要对身高和视力等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的,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可按特殊职位招录。
九、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考试录用
人民法院录用书记员,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法发〔2003〕18号)的有关规定,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招录法院与拟录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聘任制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工资待遇等参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选调生的考试录用
将2010年广西选调生的考试录用纳入广西公务员统一考试,通过选调生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得同时报考本简章公布的职位。选调生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及信息在广西选调生网(www.gxxds.gxi.gov.cn)另行公布。
十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考试录用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市、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 工作程序,规范操作,面向社会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录用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招录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 本单位考试录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证考试录用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报考者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 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违反考录纪律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具体认定办法和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原则上于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
咨询电话: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0771-58985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0771-5866446
广西人事考试中心:0771-5505211,5841400
监督电话:0771-5869619
各市、区直各有关单位联系电话详见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