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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9-08-12 19:33:35  来源:本站整理

    扬州市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我市各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39名,其中:市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109名、县(市、区)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143名、乡镇(街道)机关57名,委托我市组织招录的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30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通[2009]22号)精神,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对象
    (一)研究生学历(全日制)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2009年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不受户籍或生源地限制。
        (二)市级机关和垂直管理机构的职位,本市生源和户籍的人员均可报考。
        (三)各县(市)及所属乡镇的职位,本县(市)生源和户籍的人员均可报考。
        广陵、维扬、邗江三区的职位,市区生源和户籍的人员均可报考。
        (四)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乡镇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本县(市、区)内担任现职2年以上、表现优秀的现任村支书(主任)。
    (五)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6”),招考对象为经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经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满1年(不含2007年以来省选派的大学生“村官”),考核合格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辞职也不能报考)、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读非2009年应届毕业的高校学生;在2005—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2月20日至1991年2月26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招考优秀村干部的职位放宽至40周岁;招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位要求25周岁以下(法院在编工人和编外聘用的书记员或速录员,在法院工作满3年的,年龄放宽至35周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招考优秀村干部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具体见《扬州市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七)报考法院、检察院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人员,除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外,其他人员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八)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法警职位的人员还应具备招警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要求。
        三、招录职位、类别及具体条件(见《扬州市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本次招考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在扬州市人事考试网上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本人信息。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09年2月20日9:00—2月26日16:00。
        资格审查时间:
    2009年2月20日9:00—2月27日16:00。
    缴费确认时间:
    2009年2月20日9:00—2月28日16:00。
    报名网址:扬州市人事考试网(www.yzrsks.com)
         报考者报名24小时后在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使用银联卡在网上缴纳)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可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先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再进行网络报名。
    (二)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考生报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参加考试等场合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改报其他职位。
        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尽早选择职位进行报名,以便在资格审查未通过时,可及时改报其他职位。
        3、考生报名时可选择省内笔试考区,就近参加考试。
        4、开考比例为3:1,不足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减该职位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而被取消职位的考生,可补报其它职位。补报名时间:2009年3月1日9:00-16:00。
        5、报名前,考生务必认真阅读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江苏省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等文件,弄清文件规定,准确选报职位。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行网上缴费确认,于2009年3月23-24日到扬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扬子江中路746号),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7、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在2009年3月16日-21日到扬州市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市直部门由招录机关(单位)负责;县(市、区)部门和乡镇(街道)由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该系统市级主管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审核机关根据本简章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拟任职位所需条件,依据网上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报考者报名24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或需报考者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补充的内容。对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员,招录机关应下载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以供面试前资格复审时使用。
        五、笔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C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C)两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可到江苏人事网站查阅。
        (二)专业加试
        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法医职位、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科目。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听打速录,具体要求详见《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扬州市外事办公室01职位加试英语专业科目,具体形式为英语口语测试。
        (三)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09年3月2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C)
        下午   2:00-4:30《申论》
               5:00-6:30  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六、面试人选确定和报考资格复审
        (一)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确定A、B、C类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按各招录职位计划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各职位之间不进行调剂。
        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这些职位的面试人选,从该职位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均合格的人员中,按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在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任计划8倍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的人选;专业技能测试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60%的合成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聘任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扬州市外事办公室01职位,在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任计划8倍比例确定参加英语口语测试的人选;英语口语测试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70%、英语口语测试成绩占30%的合成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聘任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人员,在资格复审前,先按拟录用计划8倍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对象,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详见《江苏省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除符合《江苏省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中相关规定外,其他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按各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二)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可延迟至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供)。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七、面试与总成绩计算
         (一)面试
        面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要求统一组织。面试成绩为百分制,不设合格线(形不成竞争的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在60分及以上)。
        (二)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则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5%、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
        八、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录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人员直接进入政审程序)。体检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法警职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考察由招考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报考法、检、公安、司法系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
        因体检、考察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九、公示
    考察(政审)合格者,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扬州人事编制网(rsj.yangzhou.gov.cn)公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十、录用
        公示结束后,由招考单位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审批。被批准录用的人员发给《录用通知书》,未就业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毕业生报到证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在职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等材料办理调动手续。在报到前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拟录用考生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在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十一、其他事项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具体条件、招考程序等同时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
        十二、纪律与监督
         招考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扬州市委组织部:0514-87866380,扬州市人事局:0514-87866347,扬州市监察局:0514-87865400。
    十三、本简章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 州 市 人 事 局
                                                      二OO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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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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