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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公务员公告
湖南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0年全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全省计划招考法院工作人员460名,招考检察院工作人员429名。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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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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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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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
地区
|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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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系
统
|
省高院
|
10
|
邵阳
|
54
|
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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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长沙
|
14
|
岳阳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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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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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
株洲
|
22
|
常德
|
50
|
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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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湘潭
|
4
|
益阳
|
39
|
怀化
|
51
|
|
衡阳
|
27
|
张家界
|
11
|
湘西自治州
|
36
|
|
检
察
院
系
统
|
省检察院
|
6
|
邵阳
|
51
|
郴州
|
21
|
长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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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
|
37
|
永州
|
31
|
|
株洲
|
48
|
常德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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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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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
湘潭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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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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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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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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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衡阳
|
50
|
张家界
|
11
|
湘西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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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具体招考职位及条件可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hnjcy.gov.cn)查询。市州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招考职位和条件,还可见市州委组织部、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市州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告或简章。
二、报名
1、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5月6日至1992年5月6日期间出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报考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地方的职位,以及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学历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报考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地方的,学历可以放宽到中专。
(5)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即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报考人员也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曾在县(市、区)直属机关工作过的人员,报考省、市州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基层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6)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试用期满已转正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的在职公务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报考。
2、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5日至5月6日。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直接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的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资料、上传照片、缴纳考务费、打印准考证。资格初审分别由省市州两级人民法院、省市州两级人民检察院商招考单位进行,审查结果查询时间为4月26日至5月8日,缴费截止时间为5月10日,审查通过的考生于5月24日至26日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5月7日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相关资料原件审核在面试阶段组织实施。
3、考生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务费,每科50元。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届毕业生考生,可减免其考试考务费用。属城镇家庭的凭《低保证》,属农村家庭的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于5月7、8日带上述凭证到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20号省委招待所1076号房,咨询电话:0731—82218504)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三、其他事宜
1、招考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2、笔试科目:报考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检察业务(含侦查)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知识三科;按30%、30%、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职业技能测试三科,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综合文秘等其他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10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主要为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报考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专业知识考试主要测试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二部分,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电脑打字速度8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2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下列情况予以加分:(1)取得博士学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报考地区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3)2008年经省里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4)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在报考湘西自治州的职位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5)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两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5分;(6)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享受(1)、(2)项加分政策的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分;享受(3)、(4)、(5)项加分政策的报考者在5月31日前填写《2010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加分申请表》并持有关证件到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沙市韶山路1号省委大院一办公楼三楼,咨询电话:0731—82689102)办理加分确认手续。大学生“村官”要提供各级组织部门签署的认定意见;西部志愿者要提供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要提供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笔试时间:2010年5月29日。考试地点在长沙市区,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4、体检项目与标准:(1)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实施。其中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考生,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2)司法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同时须进行体能测试。
5、其他有关事宜,可查询湖南领导人才网、湖南省法院网、湖南省检察院网站。
6、招考工作查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0731—82689102(政策咨询),省委组织部领导考试与测评中心0731—82218504(考务组织)。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731—82206469
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731—84732639
长沙市:0731—85798284法院),88628245(检察院)
株洲市:0731—28109169(法院),28108165(检察院)
湘潭市:0731—58553268(法院),58514613(检察院)
衡阳市:0734—8893136(法院),8850146(检察院)
邵阳市:0739—5269041(法院),5635042(检察院)
岳阳市:0730—8840623(法院),8887593(检察院)
常德市:0736—7761028(法院),7794263(检察院)
益阳市:0737—4380248(法院),6100713(检察院)
张家界市:0744—8283809(法院),8223957(检察院)
郴州市:0735—2178692(法院),2280037(检察院)
永州市:0746—6667536(法院),6370100(检察院)
娄底市:0738—8261404(法院),8315862(检察院)
怀化市:0745—2733185(法院),2714626(检察院)
湘西自治州:0743—8756379(法院),8531281(检察院)
附件: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