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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6-01-22 14:58:24  来源:本站整理

    2016年(上)江苏法院系统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因审判工作需要,江苏104家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管理方式

      1、计划招聘聘用制书记员969人,具体职位及人数见附件。

      2、所招聘的职位为聘用制书记员,所录用人员由招录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3、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具备招录法院要求的计算机速录技能(见附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满足招录法院的年龄要求(见附件)。

      三、不得报考聘用制书记员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薪酬待遇

      1、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工资相结合的计薪方法。基本工资不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2倍;绩效工资以考核为依据,实行考核浮动制,考核合格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50%,考核为良好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60%,考核为优秀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65%;岗位津贴根据法院工作年限及计算机速录技能水平确定书记员等级,按照初级、中级,分别享受不低于200元∕月、500元∕月的津贴。具体标准由各招录法院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聘用制书记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带薪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权利。

      3、经录用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五、报名

      1、报名方式: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网址:www.jsfyzp.com),按照报名系统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提交电子图片,持有计算机速录技能等级证书的,应一并提交。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家法院。

      2、报名时间:2016年1月26日8时至2016年2月15日18时。

      3、资格审查:各招录法院于2016年 2月 16 日至 2月 25日对报名人员进行报名条件资格审查和技能资格审查(具体时间详见各招录法院网站通知),应聘人员应根据招录法院的通知参加计算机速录技能听打测试(需要专业速录工具的请自备),报名时提供的计算机速录技能等级证书能够证明符合招录法院所需招录技能的,视为技能资格审查通过。

      六、考试

      1、考试时间拟定于2016年2月底3月初,地点在江苏省南京市,考试的具体安排详见江苏法院网(www.jsfy.gov.cn)通知。

      2、考试分为专业理论考试、书记员技能考试和面试,分别占总分的20%、50%、30%。

      3、专业理论考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法律常识和文字表达能力,不指定参考用书;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书记员技能考试为计算机文字速录考试,速录方式不限(需要专业速录工具的请自备),速录考试的形式为听打,播放二段录音,每段时长均为10分钟,语速分别为120字/分钟、150字/分钟,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

      4、笔试和计算机速录技能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并由各招录法院组织面试。

      5、面试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速录技能等级证书等,时间、地点详见各招录法院网站通知;面试前,各招录法院需要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七、体检和考察

      1、根据考试汇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由各招录法院通知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各招录法院进行考察。

      八、公示与录用

      1、各招录法院根据考试、面试、体检、考察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在各招录法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2、公示期届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招录法院不予录用;

      对没有问题或所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各招录法院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九、各招录法院联系方式

      各招录法院联系人、咨询电话及网址见附件。

      附件:《2016年上半年江苏各招录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计算机速录技能要求、年龄要求及各招录法院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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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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